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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于2020年6月8日入职湖北某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岗位,同年6月22日被提拔为技术部经理,全面负责公司软件开发、程序调试、产品运维及售后技术保障管理工作。
2024年下半年,公司对外签订试剂耗材购销项目合同,约定由公司免费提供自研全自动制片设备供客户使用,并由公司承担软件更新、设备运维、故障维修等全套售后保障义务。项目落地运营期间,因设备故障频发、软件迭代滞后、程序漏洞较多、售后响应不及时,引发客户集中投诉,出现设备停机、标本积压等严重运营问题。
公司事后出具《投诉说明及后期承诺函》,自认项目问题系多重因素叠加导致:客观上存在设备故障率高、软件未及时更新、设备超负荷运行、工程师到场滞后等问题;主观上存在售后人员配置不足、员工培训缺位、运维管理制度不完善、维护保养不及时等管理瑕疵。受系列问题影响,合作客户终止后续采购合作,公司产生项目回款中断、耗材损耗、外派驻点用工等多项经济损失。
2025年12月,公司向尹某连续下发多份紧急维修通知,指令其前往云南、贵州驻点处理设备及软件故障,但尹某未服从公司出差及维修工作安排。
双方劳动争议相继爆发:尹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仲裁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77183.12元。公司随后另行仲裁起诉,主张尹某作为技术负责人,因软件开发存在缺陷、拒不履职维修构成重大过失,要求其赔偿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99972.39元。
一审法院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坚持认为尹某未尽技术岗位高度注意义务、履职消极、过错明确,应当对公司巨额损失承担个人赔偿责任。
企业经营性回款损失、耗材损耗、额外用工成本,能否直接归责于员工个人并予以全额追偿?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员工存在重大过失及损失因果关系,企业无权向技术员工追偿近50万元经营损失。
案号:(2026)鄂0191民终135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