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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劳动争议案例
2.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长期长病待岗,主动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有权主张医疗补助费?

 

【案情简介】

高某于2005年6月入职某甲公司,双方后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4月,高某因身体原因无法从事原岗位工作,向公司申请待岗休养。此后数年,双方陆续签订多份待岗协议、长病假协议,公司按照上海市对应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向高某发放待岗休养期间待遇,劳动关系持续存续。

2025年2月,高某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公司未及时履行相关公示手续,导致高某未能按时申领病残津贴。2025年4月16日,高某以公司未协助办理病残津贴申领手续存在用工过错为由,向公司寄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单方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解除后,高某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除主张经济补偿金、病假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各类损失等诉求外,核心请求为:本人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公司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

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系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医疗补助费的适用条件,驳回该项诉请,仅支持病残津贴损失、延误退工损失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坚持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应当获得医疗补助费。

【争议焦点】

劳动者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长期处于长病待岗状态,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为由主动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

【裁判结果】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医疗补助费。

案号:(2026)沪02民终2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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