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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平系某公司员工。2021年4月29日,吴某平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身体不适,被送往医院救治。受当时疫情防控要求,其先至发热门诊开展新冠肺炎排查,并未针对自身疾病开展诊疗;之后转入内科门诊,于当日11时42分办理入院手续,完善各项检查,13时医院下达抢救医嘱,转入ICU持续重症监护治疗。
2021年5月1日11时20分,吴某平出现无自主呼吸、心跳停止、血压血氧无法测出、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生命体征已经不可逆丧失;家属不愿放弃抢救,医疗机构继续维持生命支持措施,于当日12时08分正式宣告临床死亡。
用人单位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从门诊预检时间起算,至宣告死亡时间已经超出48小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吴某平家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历经一审、二审,一审、二审法院支持认定工伤;后贵州省高院再审,将发热门诊预检时间作为48小时起算点,以宣告死亡时间作为死亡节点,认定抢救时长超出48小时,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家属诉讼请求。
家属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检全面调阅案卷、核查完整病历、走访接诊医生,认为原再审判决对48小时起算时点、死亡时间认定存在错误,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视同工伤“48小时”的起算时间应当如何认定?家属坚持继续抢救,能否以此否定工伤认定?
202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作出判决,撤销贵州省高院再审判决,认定吴某平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情形,支持工伤认定,家属后续领取工伤保险待遇9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