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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劳动争议案例
5.员工长期默认降薪履职数月后,再以未足额付薪被迫解除主张补偿是否支持?

 

【案情简介】

张三先后与两家关联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7年3月1日,张三与某甲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任职技术人员,约定月工资2800元。2018年7月6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2018年8月1日,张三无缝入职某乙公司,再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为技术维修人员,月工资标准同样约定为2800元,前后用工时间完整衔接。

2024年3月9日,某乙公司召开部门工作会议,针对部门分工、绩效及薪资结构作出调整,会议纪要明确暂定技术工程师基本工资下调1000元。调整实施后,公司自2024年2月至2025年1月期间,每月均在部门工作群公示上月维修绩效及薪资明细,张三全程知悉公示内容,始终未提出任何书面或口头异议,持续按照调整后薪资标准领取薪酬、正常履职长达9个月。

2025年1月2日,张三突然向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同时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单方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张自当日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此后不再提供劳动,并起诉要求两家公司共同支付被迫解除经济补偿金76980元,同时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等相关待遇,核心理由为公司单方违法降薪、拖欠劳动报酬。

一审法院认定,案涉薪资调整已实际履行9个月,张三未举证证明履职期间提出过异议,视为双方实际合意变更劳动报酬标准,公司不存在未足额付薪情形,其被迫解除理由不能成立;张三与某甲公司劳动关系早已终止,无权再次主张解除补偿;混同用工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张三全部诉讼请求。

张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原审遗漏录音证据、未认定其对降薪提出过异议,降薪属于企业单方违法变更合同,被迫解除合法,且两家公司构成混同用工应当连带担责。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调整薪资结构、下调基本工资后,劳动者明知薪资变更、持续数月正常履职领薪且未提出异议,事后能否再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6)云01民终8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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