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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丽系江西省樟树市兆某小区公办幼儿园保健医护人员。2021年8月3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于2022年9月1日、2023年9月1日、2024年9月1日先后三次续签一年期劳动合同,双方前后共计订立四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因园内两名教师休产假,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安排黄某丽额外承担进班开展社会、健康课程等教学工作。黄某丽岗位为保健医,不具备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在被安排增加教学工作的部分时段处于孕期、哺乳期,曾在原有本职工作之外承担教学任务,出现一薪双岗、工作超负荷情形。
2025年7月31日、2025年8月29日,幼儿园再次要求黄某丽承担进班教学工作,均遭到黄某丽明确拒绝。2025年8月30日,幼儿园告知黄某丽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仅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沟通当中黄某丽提及按照月工资3750元主张N+1补偿,但其自述该表述系混淆“辞退”与“到期不续签”法律概念,并非认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黄某丽认为幼儿园并非客观到期不续签,而是因自己拒绝不合理的增岗安排恶意终止劳动关系,属于违法终止,遂向樟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幼儿园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37500元。
2025年12月12日,樟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仅支持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750元。黄某丽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幼儿园抗辩:双方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单位有权选择不予续订;安排黄某丽承担部分教学辅助工作,不属于违法调岗,无需承担违法终止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就劳动关系终止、经济补偿数额进行沟通磋商,应视为协商一致解除,判决兆某幼儿园向黄某丽支付经济补偿金18750元。黄某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幼儿园将接受额外增岗作为续订前提,拒绝续订属于违法终止,应当支付2N赔偿金。
劳动者已经连续订立四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满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拒绝岗位以外的新增工作内容为由不予续签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二倍赔偿金?
二审改判,判令幼儿园向黄某丽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37500元。
案号:(2026)赣09民终XX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