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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自2019年6月入职某公司,长期在岗正常履职。2025年4月2日,秦某因对公司罚款事宜心存不满,通过微信向公司负责人冯某连续发送离职相关表述,明确提出不再继续工作、要求公司安排人员接替岗位,并多次强调自己“确定干不下去了”,询问停止上班的具体时间。
双方微信沟通全程,秦某多次作出终结劳动关系的明确表态,未附带任何前提条件、也未标注仅为情绪发泄。公司负责人未予以挽留,最终回复“随便你吧”“等我找好人”,默认接受秦某的离职意思。
后续秦某庭审自述,其此前也曾口头表达过“不想干了”,但均正常到岗上班,本次表述仅为长期被罚款后的情绪宣泄,并非真实辞职意愿。2025年4月6日,秦某前往公司上班无法进入厂区,无法联系上公司负责人,自此停止提供劳动。
2025年4月23日,公司依据双方沟通情况,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为由,为秦某办理退工、社保减员手续。
秦某认为,自己从未提交正式离职申请,所谓“不想干了”仅为情绪性抱怨;公司直接锁闭厂区、拒绝提供劳动条件、单方停保减员,属于恶意逼迫离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遂提起仲裁及诉讼,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0000元。
公司抗辩:案涉聊天记录足以证明秦某主动、多次明确提出离职,系劳动者单方发起解除意向,后续停岗、办减员均是配合其离职意愿,不存在公司违法解除情形。
劳动者因薪资处罚不满,在微信中作出“不想干了”“不干下去了”等表述,究竟属于情绪性吐槽的非正式宣泄,还是产生法律效力的辞职意思表示?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本案系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不构成违法解除。终审驳回秦某上诉、维持原判,驳回全部赔偿金诉求。
案号:(2026)苏05民终34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