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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劳动争议案例
4.关联公司平移劳动合同规避无固定期限?法院:属于连续两次签约,终止合同赔80万!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6年5月入职某集团下属A公司,任职软件开发工程师岗位,双方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用工期限至2019年6月30日届满。

在首份劳动合同到期前不足一月之际,该集团出于规避后续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借内部业务整合名义,由A公司、关联企业B公司与王某共同签署三方劳动关系转移协议。协议约定王某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5月31日解除,自2019年6月1日起由王某与同集团的B公司另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三方协议签署当日,王某随即与B公司签订五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仍为软件开发工程师。换签用工主体前后,王某的工作内容、办公场所、直属管理人员、日常工作安排均未发生改变,且在劳动关系划转完成前,B公司已实际向王某核发工资、开展日常用工管理,整个用工过程自始至终没有出现中断情形。本次用工主体变更系集团统一调度安排,王某并未主动提出更换签约单位,全程被动配合完成劳动关系平移操作。

2024年6月30日,王某与B公司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B公司直接向王某出具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明确到期不再续签用工。

王某就此提出异议,主张前后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集团拆分不同签约主体刻意形成,实际用工状态连续未中断,应当认定为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负有缔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单方到期终止用工属于违法终止行为。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先后提起劳动仲裁、民事诉讼,案件最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终结。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利用集团内关联企业拆分签约主体、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平移劳动关系,劳动者岗位、场地、管理均保持连续不变的情形下,跨两家关联公司签订的多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法》意义上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案涉两份劳动合同构成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公司到期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判令B公司向王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合计80万余元。

案号:(2026)京02民终5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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