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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1日,付某正式入职北京某公司,在岗正常履职,双方劳动关系合法存续,付某最终在岗工作至2024年8月10日。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付某主张其依法每年享有5天法定带薪年休假,2023年12月其仅休年假3天,剩余法定年休假天数未休,公司未依法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为佐证自身工作年限及年假资格,付某提交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该记录显示付某在2015年4月至2016年6月期间,存在连续15个月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记录,足以证明其过往存在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从业经历。
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抗辩主张付某入职本公司前存在社保断缴、工作中断情形,未在入职前维持连续工作状态,不符合直接享受年休假的条件。公司单方认定,付某需自入职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即2023年8月11日起,方可享有带薪年休假待遇。
双方就入职首年是否享有年休假、未休年假工资支付问题产生重大争议,协商未果后,付某依法提起劳动仲裁及一审诉讼,要求公司足额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一审法院审理后,采信付某主张,判令公司支付对应未休年假工资。公司不服一审裁判结果,认为一审法律适用错误,随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坚持主张付某入职当年不具备年假享受资格。
劳动者职业生涯中曾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后续存在社保断缴、待业情形,入职新用人单位首年,是否依法享有带薪年休假?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6)京02民终5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