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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劳动争议案例
3.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1日,农某正式入职广西某服务公司,任职宾馆服务岗位,双方当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此依法建立。在职期间公司全程正常为农某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社保缴费记录完整合规,双方用工关系长期平稳存续。

2014年11月1日,结合农某在岗工作年限情况,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该份合同时农某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也从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023年10月26日,公司向农某送达书面终止通知,载明因农某即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确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终止双方劳动关系。2023年11月3日,农某年满50周岁,正式达到女工人法定退休年龄,直至劳动关系终止前,农某均按照公司安排正常提供劳动。

经核实,农某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办理退休手续、申领养老金,该结果系个人缴费年限不达标导致,公司不存在欠缴、漏缴社保的过错行为。

劳动关系终止后,农某认为公司单方终止用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随即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主张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审理完毕后驳回农某全部仲裁请求。

农某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旧判决驳回农某全部诉讼请求。农某对一审裁判结论不予认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二审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变更裁判思路,改判支持农某的经济补偿金诉求。

公司不认同二审改判结果,依法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全面核查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最终撤销二审错误判决,维持一审原判,本案完整走完仲裁、一审、二审、再审全部司法流程。

【争议焦点】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是否负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义务?

【裁判结果】

再审法院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公司无需向农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号:(2026)桂民再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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