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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女,1967年1月1日出生,于2023年10月28日正式入职福建某建筑公司,双方当场签署书面《简易劳动合同书》,合同用人单位一栏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劳动者落款处由王某亲笔签名并按捺手印,书面用工合同手续完整。
2023年11月1日,王某在项目工地开展作业过程中,意外从作业平板跌落造成身体受伤。该建筑公司自王某入职至受伤,始终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事故发生后,人社部门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王某本次受伤属于工伤范畴;后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意见,王某工伤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为足额索要工伤相关赔偿,王某先行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仲裁审理结束后王某对处理结果不服,继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求判令公司全额赔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全部工伤待遇,同时主张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应当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裁判,支持王某部分诉讼请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核查王某入职时的年龄、社保参保状态、用工管理模式、书面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等全部案件事实,就超龄人员用工法律关系定性、超龄工伤人员两项一次性补助金支付义务形成完整裁判观点。
劳动者入职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便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者之间是否成立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定王某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王某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经济补偿金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号:(2026)闽01民终21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