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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劳动争议案例
1.超龄员工入职未做体检,发生事故后公司需要担责吗?新规落地后差异悬殊

 

【案情简介】

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聘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陈某丙,双方签订《超龄员工聘用劳务关系协议书》,协议约定陈某丙任职内蒙古某大学卓越体育馆保安,主要工作为场馆巡查、场馆安全保障;工作时段为晚间20时至次日7时30分左右,每月劳动报酬2600元,双方依法成立劳务合同关系。

招录陈某丙期间,公司未落实健康核查程序,既未要求劳动者提交体检报告,也没有组织入职健康体检,未核验劳动者身体条件与保安岗位的适配性便直接安排上岗。陈某丙在岗提供劳务过程中突发自身疾病死亡,该死亡结果属于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意外事件,死亡原因并非门卫保安工作直接导致,和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层面的因果关系。

陈某丙家属陈某、陈某甲、刘某就善后补偿事宜与公司协商无果,遂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录用超龄务工人员却未开展健康审查,存在用工瑕疵,但该瑕疵与陈某丙疾病死亡无法律因果关系,公司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陈某丙系在提供劳务期间离世,给家属带来巨大经济损失与精神痛苦,综合全案情况酌情判令该分公司向陈某、陈某甲、刘某支付经济补偿50000元。

该集团呼和浩特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自身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补偿责任。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案涉用工行为发生于《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实施前,用人单位聘用超龄劳动者未开展入职体检、未尽健康审慎审查义务,是否构成法律过错,是否应当对劳动者务工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6)内01民终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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