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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4日,白某正式入职北京某公司,双方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续续签合同期限至2027年9月3日,长期维持稳定的劳动关系。入职当日,白某自行签署书面《说明》,明确因个人已有社保自行缴纳,自愿放弃公司统一参保,并承诺每半年定期向公司提交社保缴纳记录,双方就此形成长期社保由第三方缴纳的用工状态。
经查实,自2021年6月至2025年7月期间,白某的社会保险始终由外地某物流中心持续缴纳,社保关系长期挂靠在第三方单位,从未转入入职公司名下。
多年来公司默认该用工模式,未提出异议。直至2024年8月7日,公司人事主动通过微信与白某沟通合规整改事宜,一方面推送第三方劳动合同范本,另一方面提出整改方案,要求白某要么与第三方签约用工,要么将个人社保关系转入本公司统一参保。
2024年9月10日,公司正式下发书面《参保通知书》,载明因白某社保长期由外部单位缴纳,公司多次线上线下尝试为其办理本单位参保手续均宣告失败。为规范企业用工管理、落实法定社保缴纳义务,公司限期要求白某于2024年9月14日前提交完整参保资料,并在9月20日前办结原社保关系停缴、转移手续。
面对公司的限期整改要求,白某明确提出异议,拒绝配合公司提出的第三方签约方案,同时未按期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双方针对社保关系转移、用工模式调整分歧巨大,协商沟通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2024年10月10日,公司径直向白某送达《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以白某长期拒绝转入社保、拒不配合参保、导致公司无法履行法定社保义务、用工模式严重违法为由,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单方决定自2024年10月11日起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白某对于公司突如其来的终止决定坚决不予认可,认为公司单方解除缺乏法律依据,属于恶意违法辞退。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白某随即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白某的仲裁诉求,认定公司解除行为违法。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否认自身存在违法用工行为,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主张终止劳动关系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公司依旧不服裁判结果,继续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该案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完整诉讼流程。
劳动者入职时自愿放弃社保、长期由第三方缴纳社保,后续拒不配合将社保关系转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能否据此单方终止劳动合同,该解除行为是否合法?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6)京02民终46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