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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1月14日出生的孙某,于2015年7月16日正式入职江苏某公司,入职后长期在岗履职,为公司提供稳定劳动。入职多年间,公司始终未为孙某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未依法履行用人单位的社保缴纳法定义务。
2022年1月10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明确约定期限自2022年1月10日起,至法定或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自动终止。而孙某个人自2012年1月起,便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在宿迁市参保,2021年7月后变更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状态,始终自行承担社保费用,公司全程无任何社保缴费记录。
2024年1月14日,孙某年满60周岁,达到男性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时隔数月,公司于2024年8月9日通过微信正式向孙某发送终止通知,明确以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满足法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为由,宣告双方用工关系于当日正式终止。
孙某对此终止决定不服,他认为自身无法办理退休、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核心原因是公司多年拒不缴纳社保的违法行为导致,并非自身原因。在未补缴社保、未办理社保转移、未保障其退休权益的前提下,公司直接终止劳动关系,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同时需赔偿自己终身无法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经济损失。
双方就劳动关系终止合法性、社保待遇赔偿问题产生根本性分歧,协商无果后,孙某率先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不料仲裁委直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孙某不服仲裁处理结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两项核心诉求:一是要求公司赔偿因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82615.95元;二是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74411.39元,全力维护自身合法劳动权益。
一审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后,孙某依旧不认可裁判结果,提起上诉,主张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的终止,应当以社保补缴、手续办结为前提,公司单方以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公司则抗辩,主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法定终止事由,终止行为合法合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完整诉讼流程,最终由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判。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用人单位未缴社保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终止?
二审法院驳回孙某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6)苏04民终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