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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红在招远市一家橡胶材料公司忙活了大半辈子,从公司还在筹建的时候,就一头扎进厂里干活,本以为工龄清清楚楚,可到了要补缴社保的时候,却和公司闹得不可开交,一场官司从一审、二审,一路打到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事情要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说起,1995年6月,路某红就来到了招远市某某橡胶材料有限公司的筹备处,那时候公司还没正式注册成立,可路某红已经开始在厂里忙活,每天按时上下班,听从厂里的安排干活,公司也每个月准时给她发工资,规规矩矩地管着她的日常工作。就这样一直干到2010年12月,路某红离开了这家公司,算下来,在厂里待了足足十五年有余。
后来,路某红想要补缴这段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这就需要确认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她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自己1995年6月到2010年12月,整整十五年多的时间,都和这家橡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可公司却不认同,公司说自己是1996年12月才正式注册成立的,成立之前根本不算正规公司,只认可1996年12月之后,和路某红存在劳动关系,对于之前筹建那段时间的劳动关系,坚决不承认。
路某红心里满是委屈,她觉得自己从筹建就开始干活,一直受公司管理,工资也一分不少领,明明就是实打实的劳动关系,怎么能不算数。可一审、二审法院的裁定,给她泼了一盆冷水,法院都驳回了她的起诉,理由是她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目的就是为了补缴社保,这类纠纷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路某红不服气,坚持要讨个说法,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她在再审申请里说,自己要确认劳动关系,虽然有补缴社保的目的,但这绝不是唯一的目的,除此之外,还有工作期间的经济损失要索赔,不能因为要补社保,就直接驳回她的诉求,法院这么做,既认定错了事实,也超出了她原本的诉讼请求范围,这个官司,法院理应受理并给出公正判决。
而公司这边,态度始终很明确。公司表示,1996年12月到2010年12月这段时间,和路某红存在劳动关系是事实,双方对此也没什么大的争议,但路某红打这场官司,核心目的就是为了补缴社保。社保的补缴、征缴,是社保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属于行政上的事儿,不是劳动者和公司之间的民事纠纷,一审、二审法院驳回起诉,完全是合法合理的。
一边是路某红觉得自己工龄实打实,诉求该被法院受理;一边是公司认为纠纷属于行政范畴,不该由法院管。这场围绕劳动关系确认的纠纷,说到底,就是路某红为了社保补缴,想要通过法院确认工龄,却撞上了“社保征缴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法律红线,最终的裁定结果,也将彻底影响她的维权路径。
劳动者以补缴社保为主要目的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路某红的再审申请。
(2025)鲁民申3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