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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5日,李某正式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实勘拍摄岗位,离职前12个月应发平均工资为13978元/月。入职以来,李某与公司先后签订了两份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第一份合同期限为2017年11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第二份合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两份合同连续订立、无缝衔接,双方劳动关系长期稳定履行。
2023年12月,在第二份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之际,公司未与李某协商续签事宜,直接向李某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表示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要求李某按期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李某当即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已与公司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权单方终止劳动关系,并明确拒绝了公司终止合同的决定。
公司对此辩称,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并非无故拒绝,而是因公司内部组织架构调整,李某所在的实勘拍摄部门已解散,对应岗位全部取消,客观上不具备续签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也曾提出为李某调整至置业顾问岗位,但李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因此劳动关系只能依法到期终止。李某则不认可公司的说法,主张公司所述部门解散、岗位取消均为虚构,也从未收到过合法合理的转岗通知,公司纯属借故违法终止劳动关系。
双方协商无果后,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经审理支持了李某的诉求,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
庭审中,李某提交了两份书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工资流水等证据,清晰证明双方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在合同到期时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的事实。公司虽坚持以组织架构变更、岗位取消、协商转岗未果作为抗辩理由,但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任何关于组织架构调整文件、部门撤销公告、岗位取消证明、协商转岗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李某与公司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李某无法定过错且同意续订的情况下,公司应当与李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以组织架构变更、岗位不存在为由拒绝续签,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已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关系。据此,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公司向李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81714元。
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当庭提起上诉,主张其系依据法律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合法终止劳动关系,不存在违法情形,无需支付赔偿金,并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受理后,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审查。法院明确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无法定过错情形且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负有强制缔约义务,不得单方到期终止。本案中,公司未能就其主张的客观情况变化完成举证,抗辩理由缺乏事实支撑,一审法院认定公司构成违法终止并判令支付赔偿金,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赔偿数额核算无误。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能否以组织架构调整、岗位取消为由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2025年12月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81714元。
案号:(2025)京03民终161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