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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劳动争议案例
5.公司同步发送“降薪通知”和“续签通知”,算几个意思?

 

【案情简介】

2009年11月9日,小A怀揣着对未来的憧憬,踏入了某物流公司的大门。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着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2020元加其他补贴。而实际工作后,小A凭借自己的努力,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达到了7000元/月。在那些忙碌的日子里,小A与公司一同经历了业务的起伏,共同拼搏,为公司的目标贡献力量。

然而,到了2020年7月2日,平静被打破。这一天,物流公司的微信消息如同一颗石子投入湖面,在小A的心中掀起了巨大的波澜。公司同时发送了两份文件,一份是《通知》,以“公司业务萎缩,业务模式变更,小A拒绝履行工作职责”为由,单方面宣布取消其岗位工资,这岗位工资可一直是小A收入的重要部分,原标准约为每月1700元至2250元;另一份是《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要求小A在2020年7月20日前去公司办理续签手续。

小A当天就回复了,明确表示“愿意续签合同,但不同意取消岗位工资”。可之后,公司仿佛失了声,既没拿出新的劳动合同文本,也没就取消岗位工资的事再和小A商量一下。时间一分一秒地走着,到了2020年7月31日,双方的劳动合同按期终止了。而当小A提起经济补偿金时,物流公司却拒绝支付,理由是小A没按要求办理续签手续。

无奈之下,小A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物流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7000元,这是按照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7000元/月乘以工作年限11年计算出来的。物流公司却在法庭上辩称,续签通知和取消岗位工资通知没关系,是小A自己不愿续签合同。

一审法院采纳了物流公司的说法,驳回了小A的请求。小A心里满是委屈和不甘,明明自己是愿意续签合同的呀,只是不同意无端降薪。于是,他坚定地选择了上诉。

二审法院在仔细审查案件后,给出了不同的看法。法官认为,小A把公司同时发送的两份通知理解为“续签合同就得接受降薪”是合情合理的。物流公司想取消岗位工资,却拿不出小A“拒绝履行工作职责”的有力证据,也说不出降薪是为了公司经营的合理需求,更别提和小A协商一致了。

在小A提出反对降薪但愿意续签的意见后,公司就消极应对,没有任何沟通、解释或协商的举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合同期满终止,原则上用人单位得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签,劳动者拒绝。而物流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续签条件没变低,也证明不了小A是在条件未变的情况下拒绝续签,所以得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争议焦点】

公司向员工同步发出取消岗位工资的通知与续签通知,是否属于维持或提高原条件续签?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改判,物流公司要向小A支付77000元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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