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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冬,小明(阿丽之子)入职上海某知名公司担任人事总监,月薪税前3万元。为处理公司事务,他长期从太仓市通勤至上海,每日打车花费不菲。2022年初,小明感染新冠病毒住院,同年12月22日不幸去世。其家属在整理遗物时发现,小明曾在生前提及公司口头承诺“每日200元交通补贴”,遂向公司追索。
家属阿丽主张,小明生前长期依赖打车软件通勤,费用固定且合作司机相对稳定(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通勤方式)。家属还提交了与调解员的电话录音,称公司曾在调解时承认“交通补贴”存在,但需家属提供证据方可报销。公司方则坚称,交通费用实行“实报实销”制度,从未约定固定补贴,并提交了小明部分月份的打车报销单(涉及1月、9月、11月)。
法庭上,双方围绕“交通补贴性质”展开激烈辩论。家属认为,公司负责人曾口头承诺固定补贴,且未提供完整的报销记录证明制度落实;公司则出示部分报销凭证,并强调从未与员工约定任何形式的交通补贴。二审中,家属对报销单签名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申请笔迹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属未能提供书面协议或制度文件证明“每日200元补贴”存在。公司提交的报销单据虽不完整,但家属未提供反证推翻其真实性。补贴与报销在劳动法上属于不同概念,家属未能证明双方存在补贴约定。
如何判定补贴与报销的界限?
2025年2月2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阿丽关于6.24万元交通补贴的诉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