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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深秋,张三望着手中残缺不堪的社保缴纳记录,心中满是愤懑与不安。他在某公司辛勤工作多年,从意气风发的青年熬成了沉稳的中年人,可公司竟未给他按时缴纳多段社保,这让他仿佛置身于暴风雨中的孤舟,未来养老、医疗等保障都面临风险。
2022年11月8日,张三鼓起勇气,迈进了社保中心的大门,向工作人员详细投诉公司未为他缴纳2011年8月至2014年4月、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社会保险费一事。时间仿佛在这一刻变得格外漫长,张三在等待社保中心回复的日子里,焦虑得如同热锅上的蚂蚁,每日都在希望与失望之间徘徊。
终于,2023年11月20日,社保中心作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要求公司为张三补缴社保。但公司却像一堵坚不可摧的墙,死死抵住,他们认为2018年那一年张三未实际提供劳动,不应补缴社保,还振振有词地说社保缴纳应以劳动者提供劳动等为前提。
无奈之下,张三只能将希望寄托于法律。案件到了一审法院,法官们严谨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以及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规定,明确指出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是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的义务,与劳动者是否分发工资、实际提供劳动无关。法官们如同明辨是非的智者,认定张三与公司在相应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未按时缴纳社保是不争的事实,社保中心的补缴通知合法合规。
公司仍不罢休,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的法官们接过这烫手的山芋,再次全面审视案件。他们深刻理解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深知其是为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在生效判决已确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法官们坚定地驳回了公司的主张,如磐石般守护着法律的公正,确认了社保中心的决定和复议决定的正确性。
用人单位缴纳社保是否以劳动者提供劳动为前提?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