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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是北京W公司的员工,她因要在2023年11月8日办婚礼结婚,提前一个月就多次与主管沟通请婚假事宜,并按程序提交了3天婚假,1天事假申请。但W公司一直未批复,婚期将近,杨某无奈之下只能先行回家。
没想到11月7日(婚礼前一天)下午,W公司直接驳回了杨某的婚假申请,在杨某提供了结婚证和婚礼现场照片证明的情况下仍按旷工处理,并表示杨某在公司最忙的十一月无故旷工,属严重违纪,将其辞退。
杨某一气之下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W公司支付未发绩效与赔偿金,获得支持。W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认为杨某提供证据存疑,不能证明是因结婚请假,拒绝支付赔偿金,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庭审理中,根据杨某提交的微信记录、结婚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显示,其于2023年9月22日已向W公司相关人员就其11月9日需请假3-4天回家结婚事宜进行了沟通,相关人员并未提出异议。
但W公司主张杨某未按照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提前15个工作日提出请休婚假,而且杨某请休婚假的时间正值某公司备战双十一特殊节点,公司有权行使管理权对其请休婚假予以拒绝。
一审法院驳回了公司诉讼请求,并判决公司赔偿杨某绩效和赔偿金共36750元。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W公司是否应支付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024年8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