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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劳动争议案例
4.对离职员工“尾款未回收,奖金不发放”的约定有效吗?

 

【案情简介】

陆某于2012年6月13日入职R公司处,于2015年6月起担任营业经理,从事销售工作。R公司于2023年2月9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2022年3月8日,R公司总经理北某向营业部长卢某发送电子邮件,载明“2021年营业奖金最终确定,国内营业部的话先发一半,回收完毕后另一半发放,请你提出方案,方案定了后公司进行办理”,附件为《2021国内营业部奖金20220304最终版》,列明了每个项目的各项数据及奖金金额,其中深圳某某项目的合同额为4,440,101元。

2022年3月18日,卢某回复北某,电子邮件载明“2021年营业奖金分配,请参考……”,附件为《2021营业部分配》,载明营业部人员的奖金数额,其中陆某奖金36,330元,折减10,899元,再增5,000元,调整后实际支付金额30,431元。

2022年9月15日,北某向卢某发送电子邮件,载明“2021奖金预期下周准备发放给大家……其他人当时定的分配奖金金额里扣除税金等等最终支付金额算好发放”。

2022年10月10日,R公司向陆某支付了2021年的营业部门奖金30,431元。

陆某于2024年7月9日申请仲裁,要求R公司支付2021年营业部门奖金差额42,703元。仲裁委员会对陆某的请求不予支持。陆某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R公司提交银行回单及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一组(其中最后一笔回款日期2024年11月21日),证明深圳某某项目目前回款总计2,589,008元(该项目合同额为4,440,101元),已回款比例约为58%,其余项目均已回款完毕。

陆某表示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深圳某某项目已经全部回款;即使该项目款项没有全部收回,陆某放弃部分奖金,R公司应按回款比例计付奖金。

【争议焦点】

R公司是否应支付陆某2021年营业部门奖金差额?

【判决结果】

2024年12月23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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