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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劳动争议案例
3.员工与女同事交谈中有“性暗示”语言,能否被开除?

 

【案情简介】

张某与M公司签有2021年7月12日至2024年7月1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从事综合岗工作。

M公司员工手册第3.2条第3项规定:“禁止员工有以下行为……12)在与工作有关的环境或场合内,或利用工作关系,违背他人意愿,通过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或其他任何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第4.2条第4项规定:“员工合同期内如出现以下行为,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予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1)出现‘禁止’类别的行为……”。

2023年4月25日,张某通过微信询问女同事施某请假原因“不会是回家结婚吧”,施某回复“……丧假”,张某回复“行吧,等你来了找我可以给你搞一个喜假”,施某回复“大可不必,我不需要”。同年5月30日,张某向施某发送微信“晚上找我请你喝冰奶茶,记得带上充电器”,施某回复一个竖中指的表情,并称“滚去工作”。2023年6月8日,张某向施某发送微信“我会让你花钱,什么吃饭,开房不都是我出”,施某回复“你吃屎吧”。

2023年7月27日,M公司向张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张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于次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张某申请仲裁,要求M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7,702.05元。该会裁决M公司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8,851.03元。M公司不服,遂诉至一审法院。

庭审中,M公司认为张某在与同事施某的正常工作讨论和交谈过程中存在性暗示的言语,上述行为导致施某极度不适、情绪较为激动,根据其处员工手册规定,张某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M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一审判决:M公司无须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8,851.03元。张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M公司能否以张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判决结果】

2024年12月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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