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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先生于2020年12月7日进入K公司担任财务副总裁,月基本工资75,000元。入职通知函载明,党先生年度目标薪酬包含年度双薪、绩效奖金和福利津贴。劳动合同约定:之前双方签订的一切文件与劳动合同不一致的,以劳动合同为准。K公司员工手册中有十三薪的相关规定。K公司曾支付党先生2020年度、2021年度十三薪。
双方劳动合同于2023年6月16日解除。2023年6月20日,党先生经过劳动仲裁,要求K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以及2022年度和2023年度十三薪等。
一审法院认为,党先生主张K公司应支付其十三薪,并提交入职通知函予以佐证。虽K公司对该入职通知函不予认可,但K公司员工手册中有十三薪的相关规定,且在党先生入职后连续两年均享有十三薪,以上均可与入职通知函中载明的年度双薪相互印证。
现K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薪酬待遇重新进行了协商确定,而仅凭此格式条款即主张减损党先生的薪资待遇标准,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判决K公司应支付党先生2022年度和2023年度十三薪,经核算金额分别为75,000元和34,315.07元。K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K公司是否应支付党先生2022年度和2023年度十三薪?
2024年12月1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