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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于2022年7月10日入职P公司处,月工资为2,590元。代某使用手机微信登录“广达在线”,可查看每月考勤及工资明细。
2022年8月22日,代某调入仓库担任物管。自2023年4月起,P公司开始发放代某职务加给,每月金额不等。2024年7月23日,代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P公司支付2022年8月22日至2023年3月26日的职务加给1,540元。仲裁委员会对代某的请求不予支持。代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中,代某要求P公司提供同岗位其他员工的薪资明细,表示其他人有职务加给,唯独自己没有,违反了同工同酬原则。P公司辩称出于保密考虑,不方便提供其他员工的薪资明细,另辩称职务加给并非是员工一入职即享有,也并非每个岗位都享有职务加给。职务加给的金额实行浮动制,根据各部门当月的业绩、员工个人表现及岗位分类予以评定,每月浮动发放。代某经主管评定,自2023年4月开始享有职务加给,且每月金额不固定。
P公司是否应支付代某2022年8月22日至2023年3月26日的职务加给?
2024年12月31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代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