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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劳动争议案例
5.“试工”2小时,可认定劳动关系吗?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14日8时30分,K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先生带范师傅至靖江市某汽配厂,11时许,范师傅在安装卷帘门时,从4米多高的货架上摔下,随后由120送至医院并同步报警。

事后据范师傅称:事故发生当天范师傅是经过了K公司的同意,到单位与法定代表人孙先生商讨了工资标准、是否缴纳社保以及所从事的工作岗位,也是在孙先生的安排下,将范师傅带到了单位承包的项目工地,且也同意让范师傅参与实际操作。

据K公司陈述,其并未同意范师傅到其单位上班,因为范师傅的年龄与K公司招聘简历上的年龄不符。因为范师傅不住地请求到工地查看一下具体的工作内容,若其观察后自觉能胜任,再经过K公司同意的情况下,K公司方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到工地后,K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确告知范师傅只需要在一旁观察,不要求其进行实践操作,后K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先生因家里琐事便离开了工地。孙先生离开后,范师傅因为去触碰其他厂区的设备及产品导致发生了事故。

范师傅经劳动仲裁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2023年9月14日范师傅与K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确认2023年9月14日范师傅与K公司存在劳动关系。K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2023年9月14日范师傅与K公司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2024年9月23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点评】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法律明确了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实质性标准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用工单位实际用工并按月或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看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控制与被控制、监督与被监督的隶属关系。

本案中,双方对K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先生带范师傅进入工地、范师傅在工地发生事故的事实无异议。K公司称对范师傅“进行了短暂的试工”,又称仅告知范师傅“在一旁观察,不要求其进行实践操作”,明显存在矛盾,根据禁止反言原则,法院对K公司所作“不要求范师傅进行实践操作”的陈述不予采信。

根据范师傅陈述及所举证据,双方对范师傅进入工地、发生事故的事实无异议,虽然K公司认为双方存在“试工”阶段,并未形成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然范师傅的岗位系受K公司安排,起码经过K公司同意,其“试工”行为系在K公司的管理与监督之下,其所从事的安装工作也是K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范师傅系在为K公司提供劳动时受伤。综上,可确认范师傅在2023年9月14日发生事故时与K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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