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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与W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签订了期限为2020年9月21日起至2023年3月7日止的劳动合同及车辆承包合同。其中,劳动合同约定葛某的工作内容为出租汽车运营服务,劳动报酬待遇参照承包合同。
2023年2月3日,W公司向葛某发送微信:“小葛,你们开的这辆油车下个月3号要到期了,合同也同步到期,公司要按时更新电车,更新后你是继续续签合同上班,还是另有打算?按规定公司需要提前知晓并安排,请回复。”葛某回复看完劳动合同后再说。
3月28日,W公司向葛某发送微信:“关于你今天在公司不肯续签合同,是因为你认为公司电车新车提高承包指标,从而降低了驾驶员福利和待遇问题,我想再次向你解释和分析一下……因此,并没有增加驾驶员的承包压力,而是减轻了负担……”
4月4日,葛某向W公司发送微信:“再次告知公司,本人很愿意续签合同,请尽快书面答复如下几点,消除本人的签约顾虑,早日养家糊口,拜托!1、请你把新合同条款的更改后的合理合法的依据书面解释……”
双方最终未能协商一致续签劳动合同。W公司为葛某办理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6月12日,葛某向某某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W公司1支付葛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1,282元,未获支持。葛某对此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中,葛某提供百度截图、百度汽车网截图、微信团油小程序截图、油车数据参数截图、新旧版车辆承包合同等材料,欲证明电车慢充所需时间长,占用葛某的营运时间。葛某对比新旧版承包合同条款,新的承包合同无法维持原劳动报酬与福利待遇,W公司续签合同并非同等条件。根据油车数据参数截图显示的百公里油耗计算得出的油价和电车相比,再对比新旧版车辆承包合同的条款,可以得出新的承包合同的条件不如旧合同的条件好,也就是新的承包合同让葛某换成电车不划算。因此,葛某认为这并不是同等条件下的续签合同,故不同意续签。
W公司对新旧版的承包合同的真实性认可,对其他网上截图的证据真实性均不认可,不具有专业性。电车并非每次都要慢充,一个月只需慢充1到2次,平时主要以快充为主,而快充只需要半小时到一小时。且慢充每次基本三个小时左右就可以充满电,并非网上截图所显示的需要七、八个小时,如果需要七、八个小时的话,没有出租车公司,也没有司机会承包电车运营。
W公司另称,目前上海出租车行业基本90%都已经是电车,从公司角度来说,更换油车不仅是为了响应交通委的要求,也是在降低葛某的运营成本。且所有司机的承包合同内容都是相同的,并没有针对葛某予以区别对待。W公司1在微信聊天沟通过程中也向葛某详细解释了车辆更换的原因以及电车与油车运营成本的对比数据,并明确告知葛某换成电车后其运营成本实际是降低的,但葛某仍无法理解。
一审法院驳回葛某的诉讼请求。葛某不服,提起上诉。
W公司是否应支付葛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2024年11月1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