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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劳动争议案例
2.职工工作时崴脚受伤,同事声称没有看见,法院该信谁?

 

【案情简介】

蒯某系M公司的前厅服务员。2022年10月12日,蒯某向长宁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事故伤害经过描述为:2022年7月28日蒯某上班时间为10时30分至22时,20时30分许,蒯某于餐厅佛房台阶处不慎崴了一下右脚,当时没什么感觉,后来慢慢有点痛,就进行冰敷缓解。当晚下班回家抹了药,第二天早上脚肿且走路有点痛,立马去医院做检查,最后诊断为骨折。

长宁人社局受理后对事故伤害进行了调查核实。根据蒯某及M公司提供的材料,其中公司考勤表显示,事发当日蒯某的考勤时间为10时29分至16时03分,16时57分至21时34分;2022年7月29日上海市中医医院医疗记录显示,蒯某经诊断为右足第5跖骨骨折;蒯某与公司人事助理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7月29日12时44分许,蒯某告知人事助理,其于昨晚在佛房台阶脚一滑、骨头清脆的响一声,今早发现肿胀,疼得厉害,刚就医诊断为右脚股指骨折,同时发送了医院诊断报告及检查照片,人事助理回复先帮蒯某请假一星期。

长宁人社局实地查看了事发地点,调取了事发时餐厅佛房区域消费凭证,并对M公司人事助理及其他员工、蒯某租房室友分别进行了询问。人事助理接受询问时称,蒯某在事发当日的打卡时间与考勤表一致;2022年7月29日收到蒯某告知,因前一天脚滑了一下后去医院就诊,确认为右脚骨折的微信;公司不认可蒯某受伤系工伤,因事发当晚没有员工看到蒯某扭伤脚,蒯某也没有提起过脚痛或脚肿;事发后至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受理书后,公司没有调取过事发区域的监控,虽然现在发现监控可以保存2个月,但肯定也已经调取不出;之前之所以愿意为蒯某申请工伤认定也是想协助员工多争取一点待遇。

蒯某的租房室友接受询问时称,2022年7月底某日,蒯某比平时下班到家早,说在单位脚滑了一下扭到了所以老板让他早点回;其看到蒯某右脚有一点点肿,在喷好像是从公司带回的云南白药;当日早晨蒯某的脚未受伤,还曾去物业配门禁卡,第二日蒯某至医院就诊;另,长宁人社局电话询问了事发当日于佛房就餐的客人赵某,赵某表示对当时有服务员在餐厅台阶处扭到脚好像有点印象,但时间有点久远,其一行人就餐后于21时左右离开餐厅。

长宁人社局经调查后认定,蒯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不慎扭伤右足构成工伤。M公司不服,向长宁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长宁区政府维持认定工伤决定。M公司仍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判决驳回M公司的诉讼请求。M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事发当晚餐厅内蒯某在工作时有无发生右足扭伤事故?

【判决结果】

2024年3月25日,上海市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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