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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劳动争议案解读
5.拌黄瓜的厨师跳槽,原东家起诉要求赔偿竞业限制违约金10万元

 

【案情简介】

刘某原是某餐饮公司的一名冷菜厨师,从事拌黄瓜、水煮毛豆等常规冷菜的制作。公司与他签订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其负有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在职期间接触的技术信息如烹调方法、配方、技术诀窍等及其他方面的秘密,仅用于完成餐饮分配的工作任务。刘某若不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所取得的利益归餐饮公司所有,且应支付违约金5000-10000元。

2022年5月,刘某从原餐饮公司离职后,先后入职两家酒店从事配菜及冷菜厨师工作。餐饮公司认为刘某此举对自家生意有一定的冲击和影响。而刘某认为,自己只是一名冷菜师傅,只是对制作流程稍微熟悉一点,但是并不构成专业技术秘密。

2023年4月,某餐饮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刘某支付违约金1万元并赔偿损失9.1万余元。

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刘某与餐饮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其仅是公司的一名普通冷菜厨师,从事拌黄瓜、水煮毛豆等常规冷菜的制作,并不会接触和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

因此,法院认定餐饮公司与刘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应属无效,对公司主张刘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

餐饮公司与刘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

【裁决结果】

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竞业限制协议一般指的是用人单位为保护商业秘密或经营利益,与劳动者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用人单位不得将竞业限制协议扩大适用于普通劳动者,否则该约定就是无效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从立法目的上来说,竞业限制的目的虽然是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但是限定的人员范围是有限的。

一般而言,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负责企业的整体运营,较易掌握企业核心的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因而对企业更负有忠诚义务,所以只要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即可推定其具有接触用人单位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的便利。

竞业限制纠纷与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举证要求是不同的,在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确会重点审查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但在竞业限制纠纷中,一般不会深入审查商业秘密的构成问题。就用人单位是否客观上具有商业秘密,仅需用人单位提供初步证据予以证明。

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认定,可以参考《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一般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物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对高级技术人员的认定,可以参考劳动者的职称、在用人单位担任的职务以及工作内容进行综合判定。高级技术人员主要指高级技工、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等拥有特定技术,并以其技术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人员。

“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是一个兜底条款,指的是能够知晓、接触一定技术秘密的人员,这些人员可能是普通技术人员,但接触的岗位信息是公司技术或商业秘密。

劳动者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等信息一般可以分为两类:客观知识和主观知识。客观知识是在劳动过程中获得的生产、经营方面的信息,属于企业所有的范畴,故属于竞业限制涉及的商业信息范围;主观知识是指劳动者具有的一般知识和个人技能,这不属于竞业限制涉及的商业信息范围。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对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的认定,可以参考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审理规则进行审查,但对一些公认的“敏感岗位”可以放宽标准。如劳动者职务属于技术研发、销售、财务等敏感岗位,则可推定其具有接触用人单位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的便利;如劳动者职务并不涉及敏感岗位,则需用人单位举证证明两个方面:一是本单位具有特定技术或经营秘密;二是劳动者存在接触商业秘密的可能。

刘某从事冷菜的制作,通常来讲,不具有技术性和秘密性,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形之一,不适合约定竞业限制。所以餐饮公司与刘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应属无效。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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