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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析
1.总经理被免职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案情介绍】

2020年1月1日,陆某入职某贸易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双方签订有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20年9月3日,贸易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组建新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同日,公司新组建的董事会又决议,聘任余某担任公司经理,任期三年。2020年10月,余某正式入职,贸易公司遂免除了陆某的总经理职务。

2021年1月25日,贸易公司向陆某发送主题为“2021年岗位及薪资”的邮件,陆某回复不接受。同年2月2日,贸易公司又向陆某发送邮件载明,陆某的职位已由公司总经理调整为副总经理,并且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薪资将被新的合同附件所取代,请陆某签字确认。陆某未予回复。

2021年3月2日,贸易公司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多次协商未果为由,决定自2021年3月11日起解除与陆某的劳动合同。

嗣后,陆某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贸易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3620元。该会裁决:对陆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陆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贸易公司提供的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其新组建的董事会决定聘任余某担任公司总经理,并于2020年10月免除了陆某的总经理职务,导致双方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此,贸易公司与陆某协商调整其岗位为副总经理。陆某确认双方商谈过上述劳动合同变更事宜,但其并不接受。因此,可以认定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在此情形下,贸易公司解除与陆某的劳动合同,并向陆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和代通金,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解除的事实。因此,陆某要求贸易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

2022年7月21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对陆某要求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陆某不服,提出上诉。

【争议焦点】

企业通过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的方式免除高管的职务,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裁决结果】

2023年2月2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点评】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九款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法律并未规定董事会解聘高管职务需要基于一定的事由,只要董事会有关解除高管职务的会议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方面未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解聘高管职务的决议一经做出,即产生解聘高管职务的法律效果。

与此同时,在高管人员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董事会解除高管的职务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对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企业依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标准,《劳动合同法》并未作出明确界定。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以下称《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现致使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不能履行的其他情形,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该规定并未涵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全部情形。

首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要求变化的是客观情况,不能是主观看法或结论。本案中,法院认为,贸易公司新的董事会决议聘任案外人担任总经理,同时免除陆某的总经理职务,其决议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属于企业经营事项的重大变化,虽然这种变化的起点是内部的,动机是主观上的,但不可否认其造成的后果是客观存在的。

其次,“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要求变化程度必须非常大,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果是一些轻微的、临时的、常见的变化,不能作为重大变化。从《说明》的规定来看,不可抗力是属于客观的外部因素,但企业迁移、被兼并、资产转移等,则属于企业主观自主决定的,但因属重大决策,也被认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本案中,公司总经理职务的任免,确实动摇了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基础,并且是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时所无法合理预料到的。因此,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再次,将此种情况纳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进行调整,可以较好平衡双方的利益。一方面,高管毕竟不同于普通劳动者,其往往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在国外还被列为雇主的范围。如在原职务被解除、新岗位又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企业仍然不能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

另一方面,在劳动合同这种继续性的合同中,工作是劳动者安身立命的基础。《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行使解雇权之前,须先尝试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只有协商不成的,才可解除劳动合同;解除还须支付经济补偿,这也使高管的基本权益得到了保障。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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