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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姚姚餐饮店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于2021年5月18日,类型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个人经营。2021年6月2日,杨某进入姚姚餐饮店从事厨师工作,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杨某实际工作至2021年10月10日。
2022年1月28日,杨某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姚姚餐饮店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
仲裁委裁决姚姚餐饮店应支付杨某2021年7月2日至10月1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323.14元及对杨某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杨某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表示不理解仲裁委计算的二倍工资计算基数。
二倍工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一审法院确认仲裁对于二倍工资计算基数的计算数额。
当事人通过劳动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在建立劳动关系前后订立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要履行诚实磋商义务。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目前,多地通说认为该二倍工资并非劳动报酬,属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惩戒。
本案中,双方于2021年6月2日建立劳动关系,杨某实际工作至2021年10月10日,期间姚姚餐饮店未与杨某协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根据二倍工资计算基数的规定,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即扣除加班费、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杨某的工资中包括有加班费,杨某主张按照全部工资收入计算二倍工资差额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仲裁委根据双方确认一致的工资标准,并根据杨某的工作时间,计算出杨某的正常出勤工资标准3,394.74元,该数额在法院核算范围之内,法院予以确认。据此计算,仲裁委裁决姚姚餐饮店应当支付杨某2021年7月2日至10月1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323.14元,杨某未提出异议,法院予以确认。杨某要求姚姚餐饮店支付上述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