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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析
5.员工参加公司晚会彩排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案情介绍】
黄某是Y公司的员工,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4月12日至2021年4月11日,工作岗位为工人总监。
2018年4月28日20时许,黄某在Y公司三楼大礼台参加公司15周年晚会庆典节目排演时不慎滑倒,导致左手受伤。花都区人社局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黄某受伤为非工伤。黄某不服,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黄某参加公司晚会彩排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裁决结果】
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书》,责令花都区人社局重新作出处理。
【分析点评】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将参加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单独列入工伤范围,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是服从单位安排、反映单位意志、代表单位利益的行为,应视为与工作相关的活延伸,属于广义的“工作原因”。
单位组织的活动属于工作内容的一部分,判断职工在活动中受伤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受伤,应当从活动的目的、性质、内容、形式等多方面进行审慎考量。
《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指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此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Y公司组织的晚会活动是Y公司的单位行为,是加强职工对公司文化的认同、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职工凝聚力的一种手段和方式,与工作有本质联系,黄某在公司周年晚会彩排活动中受伤,与工作存在因果关系,属于因工作原因所受伤害。因此,花都区人社局作出被诉《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黄某受伤为非工伤不当。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