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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析
4.续约时员工提出加薪,公司拒签该担责吗?
【案情介绍】
石某于2011年8月8日入职上海嘉成轨道交通安全保障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技术部机械工程师工作。第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了期限自2014年8月8日起至2019年8月7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乙方(石某)为计时性质工作制,月基本工资3,000元、月岗位津贴1,000元,绩效工资1,000元;其中基本工资与岗位津贴为固定部分,绩效工资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核发,合计5,000元。”
同日,双方另签订了《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甲方每月给予乙方3,500元,作为乙方除法定工作时间外的劳动报酬和岗位补贴,乙方平时加班、周末加班、法定日加班不再另行支付劳动报酬,以此费用支付为准(劳动合同中有约定另行支付加班费用的,仍然需要支付);此费用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合并支付;甲方每12个月以8,500元作为乙方的年终绩效考核奖励基数,甲方根据乙方平时工作表现及贡献,适当调高或降低此基数的数额,以作激励和奖惩;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离职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甲方有权根据损失情况,按比例或全部扣除上述月费用和年终绩效奖励以作赔偿;乙方有违反但不限于甲方《员工手册》和《劳动合同》或相关企业规定所涉及的重大违纪行为的,则甲方可视情节轻重按比例或全部扣除上述月费用和年终绩效奖励,并保留对乙方的刑事、民事人经济索赔权。”石某在职期间,公司对其劳动报酬有过三次调整。
2019年6月12日,公司向石某出具《劳动合同续签意向征询书》,石某签收上述文件并在《劳务合同续签与否意向回执单(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上勾选同意续签,并填写《合同续签评估表》,同时在上述评估表中表示“薪资希望20万/年”。后双方因薪资事宜未能达成一致,石某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再续签劳动合同。2020年11月11日,石某提出离职申请,双方于2020年11月25日解除劳动合同。
2021年5月,石某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争议焦点】
嘉成公司是否应支付石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裁决结果】
法院驳回石某的该诉讼请求。
【分析点评】
劳动合同期满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然终止。这取决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是否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则双方形成新的劳动关系。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劳动者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且不存在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终止。但如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应当视为双方自合同到期之日起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仍然负有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
司法实践中,当劳动合同期满后,如双方均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依法应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其未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又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情形的,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但本案中,双方原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至2019年8月7日止,上述合同期满前,公司向石某出具了《劳动合同续签意向征询书》,以石某原工资标准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公司称因石某提出要求劳动报酬高于原工资标准,致使双方未能续签劳动合同,从石某提供的证据来看,其确实提出了相应的年薪的要求,从双方前两份劳动合同履行的情况来看,公司已经先后三次对石某的月工资标准进行过调整,即使如石某所述其希望确定其月工资或年薪的标准,但这并不妨碍石某与公司签订相应的书面劳动合同。所以,综合本案中相应的事实,公司不存在故意不与石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主观恶意,现石某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8月9日至2020年11月25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