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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析
2.失业妈妈找网店代缴社保后骗领生育津贴
【案情简述】
并非上海户籍,却又不想在失业后断缴上海社保,为此,从外地来沪工作的王某在离职后上网找了一家可以代缴五险一金的店铺为自己继续缴纳社保。离职三个月后,王某怀孕了,并于次年生下宝宝。生产后,她申领了4.3万元的生育津贴。
王某称,该网店代缴五险一金每次收取近百元的手续费,此外,为了虚构劳务关系,在每个月发薪日前,王某还要将自己的“工资”打给该网店的账户,由该网店扣除一定手续费后再转回王某账户,形成虚假的工资流水。如果找到新工作,入职时需要退工单等证明,还需另外支付费用请店铺办理。自2019年12月起,王某共由该网店代缴15个月的社保,直至找到新工作。代缴期间,她生下了孩子,虽然知道自己并非实际就业,但仍抱着试一试的心态,自行向社保中心申领了生育生活津贴。
王某没想到的是,该网店的运营主体是一家人力资源有限公司,2022年7月,该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公安机关查获,相关负责人落网。经查,该公司每月承接上千人的社保代缴业务,由此,牵扯出了王某、彭某等人在该公司代缴社保后骗领生育金的违法犯罪情况。
【争议焦点】
王某明明失业在家却虚构劳动关系,骗领从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处理结果】
松江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王某提起公诉,涉案网店的相关犯罪事实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分析点评】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上述条款,社会保险登记为属地管理,用人单位应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并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满足条件的跨地区劳务派遣除外。而违反规定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将面临法律风险:
一是民事责任——员工无法享有社保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社保待遇。以工伤保险为例,如代缴社保的,实质是工伤员工的用人单位与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会导致社保机构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待遇,从而承担不予支付工伤待遇的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是行政责任——补缴、滞纳金、责令退回社会保险金、罚款等。《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同时,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是刑事责任——如被认定为诈骗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视数额或情节可处以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从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失业妇女的则应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本案中,王某明明失业在家却虚构劳动关系,骗领从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这样的行为涉嫌诈骗罪。
【法条链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