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365劳动法学堂

SHANGHAI 365 LABOR LAW SCHOOL

上海人力资源从业者学习成长首选平台

首页 > 典型案例

2023年2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析

5.如何支付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

 

【案情介绍】

  张明原系查厘士公司员工。2016年11月5日,张明在查厘士公司受伤,并认定为工伤,因工致残程度八级。

  2016年11月5日至11月29日,张明住院治疗。出院小结载明出院建议:“……术后3月内避免右下肢负重,术后3月复查X片,视病情酌情考虑在助步器帮助下逐步下地行走……”2017年4月18日,张明复诊。2019年11月25日至12月14日,张明再次住院治疗。

  2020年9月22日,查厘士公司出具解除通知,载明:“自2020年2月22日至6月28日,你一直处于缺勤状态,且至今未给出合理的解释及相关证明。现基于你上述的长期旷工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公司决定即日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

  2021年4月29日,张明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查厘士公司支付2016年11月5日至2017年5月4日及2019年11月25日至2020年2月24日的生活护理费54,000元、2016年11月5日至11月29日及2019年11月25日至12月14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350元、2016年11月5日至2021年6月2日的交通食宿费2,000元等。

  该仲裁委员会对张明的上述请求不予支持。张明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查厘士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明生活护理费和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裁决结果】

  上海查厘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张明停工留薪期护理费23000元。

【分析点评】

  生活护理费有两种,一种是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护理的,二是指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其所在单位获得的或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的支付该生活护理所需的必要费用。

  对于第一种生活护理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经治疗工伤的定点医疗机构确认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或者按该定点医疗机构的护工标准支付护理费。

  实践中,用人单位请自己员工从事护理的,一般不产生费用,如果有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给担任护理工作的员工;请工伤人员家属的,与工伤职工协商约定一个合理的价格。请医院护理人员的,按医院规定支付护理费。护理费用标准可参考《上海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汇编》。一般住院治疗的,可依据住院期间支付的护工费凭证确定;出院后是否需要护理以诊断记录、医院出具的证明等确定。但已经评残且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住院治疗工伤期间因生活不能自理需护理的,不享受以上待遇。

  根据张明的伤情,在停工留薪期间确实需要护理。鉴于查厘士公司确实未安排人员护理,应承担相应的护理费用。结合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出院小结、就医记录等证据,法院酌定张明停工留薪期护理费23,000元。

  对于第二种生活护理费,即《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指的是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情形,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三种护理等级的区分可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的标准,如果工伤职工五项均需护理的,属于完全护理依赖;五项中有三项需要护理的,属于大部分护理依赖;五项中只有一项需要护理的,属于部分护理依赖。

  张明于2016年11月5日发生工伤,2019年11月25日至2020年2月24日超过停工留薪期,且未举证证明其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应延长停工留薪期,故张明主张该段时间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缺乏依据。

  关于交通食宿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确需转往外省市治疗的,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急救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到外省市治疗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其个人先行支付后,按照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经市或者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食宿费,交通费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现张明主张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生活护理待遇):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住院伙食费补助、交通食宿费标准):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食宿费,交通费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打印此页】【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