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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析

2.续签劳动合同时变更主体可行吗??

 

【案情简述】

  上海至诚市中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市中公司)及上海至诚市西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市西公司)均系上海至诚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母公司)100%投资的子公司。2015年9月28日,市中公司经工商登记注销。

  吴录田与市中公司签订有期限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上述合同期满后,又先后签订了期限为2016年4月28日至2019年6月30日以及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两份书面劳动合同。

  2021年7月20日,市西公司向吴录田发出《通知书》载明“吴录田先生: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您在我司担任保洁岗位。您的劳动合同于2021年6月30日到期。公司现通知您,公司将与您以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同等工资待遇、原工作地点、原工作岗位),故请于2021年7月23日前,将签订好的新劳动合同书交予项目经理。如您逾期未将签订完成的劳动合同书缴纳至项目经理,我们将视为您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以上内容请慎重考虑!”。但吴录田并未签署上述合同文本。

  2021年7月31日下午,母公司工作人员向吴录田发送了一份落款市西公司出具的《通知函》,该通知函载明“吴录田先生:2021年7月20日,我司通过ems挂号信向您寄送了两份劳动合同,并通知与您以同等待遇续签劳动合同,要求您在7月23日前将续签劳动合同寄回公司,但随后您回复要求公司承认之前工作期间段的工龄,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再次通过ems给您发函,书面告知您,公司承认您之前工作期间段的劳动关系年限和工龄以及各项待遇,并再次要求您于2021年7月30日前递交续签劳动合同书。但直到2021年7月31日依旧未能收到您续签的劳动合同书。由此公司视为您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书,现我司非常遗憾的告知您,自本通知下发当日起与您终止劳动关系”。

  2021年11月23日,吴录田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母公司支付离职经济补偿人民币30,785元。劳动仲裁不予支持。吴录田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另查明,母公司曾为吴录田办理了2015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的招退工备案登记手续。市西公司则为吴录田办理了2020年5月1日至2021男7月31日的招退工备案登记手续,并通过银行转账向吴录田发放了上述期间的工资。

【争议焦点】

  母公司是否应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裁决结果】

  母公司即上海至诚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吴录田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0785元。

【分析点评】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合同到期,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系于2021年6月30日到期,此后双方虽就续签合同事宜进行了磋商,但母公司提供的新劳动合同文本中载明的用人单位主体变更为了案外人市西公司,故母公司并未维持原劳动合同条件提出与吴录田续订劳动合同,吴录田对此拒绝续签,并无不妥,由此导致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母公司应当支付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对母公司辩称,吴录田的劳动关系自2020年5月1日起已转入市西公司,吴录田是知晓的,故现市西公司要求与吴录田续签劳动合同,符合维持原劳动合同条件续签的情形。但是吴录田的招退工手续虽显示母公司系于2020年4月30日办理了退工,并由市西公司自2020年5月1日起办理了招工,但并无证据证明母公司及上海市西公司已将上述招退工办理事宜告知吴录田,并与吴录田就合同主体变更达成一致,故母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法院认定2016年4月28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吴录田系一直与母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吴录田主张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合同到期,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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