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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析
5.五次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均为“二倍工资”
【案情介绍】
桐乡市雪影服饰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羊毛衫生产加工的小型企业,工人约二、三十人,主要从事横机、套口和整烫等工序。该行业上半年属于淡季,大约6月份以后一直到过年比较忙。2019年4月21日胡兴荣到该公司处做横机挡车工,4月份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至2019年11月24日胡兴荣离开,其余工资通过转帐形式发放,分别为:6531元、6547.50元、6800元、6811元、6720元、12055元(十月、十一月,2019年11月26日转帐)。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在胡兴荣入职前入职的工人与公司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并在庭审中出示了五份劳动合同,对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关于胡兴荣离职的原因双方也是各执一词。
另查明,胡兴荣自2017年起除本案外已先后五次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均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等。本次仲裁申请桐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3月23日受理,仲裁请求与本案一致,(因疫情)桐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裁决,支持胡兴荣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请求、驳回了其余请求,胡兴荣不服遂诉讼来院。
【争议焦点】
桐乡市雪影服饰有限公司是否应支付胡兴荣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裁决结果】
法院驳回胡兴荣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分析点评】
劳动合同是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就签订劳动合同事宜履行诚实磋商义务,否则将要承担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的次日起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惩罚性责任。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合同法》之所以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目的是能通过文字形式将双方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固定下来,避免发生争议后双方无据可查。用人单位有证据证实已经履行了诚实磋商义务的可以免责。当然,这种磋商应当是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目的的磋商。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其有工资之名但并非工资,工资在此只是一个计算的参照物,其本质是一种惩罚性的赔偿措施,目的是督促企业规范管理,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因此对该诉讼请求的保护力度和保护条件与工资相比也有很大区别。
本案中,企业已初步建立起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对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劳动者陈述是:进厂时公司就告诉自己要签合同,但他说自己是做临时(工)的,随时要走的,所以就一直没有签。劳动者陈述是:进厂后公司提出要签劳动合同,但后来没有落实下来,也没有书面通知或者告知不签劳动合同要离厂,公司应该以书面通知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证明是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公司应该立即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
劳动者的陈述是其对劳动合同立法的生硬解读,法律规定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这一制度,不是劳动者据此谋利的工具,若是,则与其立法目的背道而驰,故对劳动者的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发【2009】73号),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磋商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有关法律法规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