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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析

3.未依法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如何赔偿?

 

【案情介绍】

  2019年5月,洪某入职某酒店公司从事电工,同年11月和公司签署承诺书,自愿放弃公司提供购买的农民工社保,自行承担因未购买而产生的一切责任。2020年6月,洪某在工作期间因受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心率失常死亡。

  2020年9月,广东省佛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洪某视同工伤死亡。经行政复议、行政一审、二审,均认定洪某的死亡视同工伤死亡。

  2021年,经洪某亲属申请,佛冈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酒店公司应支付洪某亲属因洪某工亡而产生的丧葬补助金、工亡补助金897526元。此外,酒店公司已支付完洪某的工资,并先行垫付过借款15000元给洪某家属。

  酒店公司认为,洪某签订承诺书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其无需承担洪某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义务,于是诉至法院。

  本案经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中,酒店公司未依法为洪某投保工伤保险,是否应当依法向洪某亲属支付因洪某工亡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裁决结果】

  法院作出判决,酒店公司向洪某亲属支付赔偿金747526元。

【分析点评】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对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属于职工和用人单位可以自由协商处分的范围。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既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应尽义务,不能根据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意愿而免除。若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即便属于真实意思表示,也会因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现实中,有的单位以给职工发放现金的形式来规避缴纳足额的社保金,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现实中如遇到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放弃社保或者不缴纳社保的情况,员工可以到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从法律上来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受到损失,劳动者可以主张哪些损失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根据有关规定,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依法分别承担。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依法属于基金承担部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部分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规定追偿;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的,责令其先缴纳或者补足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发生工伤时未依法缴纳、在工伤发生后予以补缴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未缴纳期间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单位存在不缴、缓缴、补缴社会保险费情形的,单位正常缴费之日起新发生且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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