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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析
5.公司注销注册后劳动者如何维权?
【案情介绍】
被告A公司系B公司的分公司,于2019年成立。成立之初,原告小徐便应聘到A公司做业务员,约定基本工资为2500元每月,外加业务提成。小徐入职后,A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更没有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3月底,小徐离职,A公司尚欠其业务提成5000余元。小徐多次与A公司沟通未果,便将A公司起诉至平阴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原告小徐提起本案诉讼前,被告A公司已于2021年8月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而作为总公司的B公司也于2021年10月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即被告A公司丧失了主体资格,故原告小徐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争议焦点】
小徐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裁决结果】
法院依法驳回了小徐的起诉。
【分析点评】
注销登记是企业法人资格消亡的一种方式,其法律后果是导致企业法人资格消亡。如果公司一方主体资格消灭,不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在司法程序中,不应再将公司列为被申请人或被告。
但是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企业法人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注销前未执行生效劳动仲裁裁决的,公司注销后,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股东、负责人履行裁决书。
其实,即便企业的法律人格不存在了,企业投资者(股东)的民事责任并没有免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规定,有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期满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用人单位解散或者被关闭,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以用人单位、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为共同当事人。
本案中,作为分支机构的A公司已被注销,无法在其管理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应由其法人机构即B公司为当事人,但B公司也被注销。小徐应以被注销的B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被申请人或被告进行维权,由前述人员依法承担给付或赔偿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在劳动仲裁前公司已经注销的,可以将公司权利义务的承继者或者有关责任人列为被申请人。如果在劳动仲裁前公司还未依法清算并注销的,可以将公司法人列为被申请人。如果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公司注销的,可以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庭出具仲裁结果,通过变更或增加被申请人,请求有关责任人来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如果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列为共同当事人。
【法条链接】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