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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析
2.部门经理拒调岗为普通员工被辞退
【案情简述】
男子国某入职某公司担项目经理。后因部门裁撤,公司安排国某到其他部门任普通员工,薪资待遇不变,但国某不同意调岗。后公司以国某旷工、拒绝调岗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国某遂将公司诉至法院。
国某主张调岗后岗位级别不同,且曾遭到新部门负责人口头威胁说不出三个月就对国某裁员,故不同意调岗。
对公司所说的“旷工”,国某表示外出时提交了外出单且核算薪资时为全勤。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所安排调岗前后级别差距超出合理范围;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国某旷工。
【争议焦点】
公司能否解除国某的劳动合同?
【裁决结果】
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国某18万余元赔偿金。
【分析点评】
劳动合同变更,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因实际履行内容发生变化,与劳动合同的原来约定内容不一致,通过一定的方式对劳动合同中相应条款进行变更的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类型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二种类型是特殊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还分别规定了在劳动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和“不胜任工作”两种情形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对于其他情形企业是否有单方调岗权,《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未作规定。但是有关法律未作规定,并不意味着一概禁止。实践中,也存在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调岗情形。若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可单方调整劳动者岗位,该调岗行为也需具备合理性。合理性判断通常应综合劳动合同约定、调岗的原因、是否协商、是否有效告知、调岗前后的薪资是否差异较大、调岗前后劳动者岗位是否差异较大(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劳动保护等)以及劳动者自身的工作能力能否胜任等因素进行考量。
那么,什么是合理调整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呢?一般来说,有三种情况已完全与“债之同一性”无关或完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名为调动实为违约、违法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不发生效力。一是权利滥用,以损害劳动者为目的;二是由于调动技能与尊严受损害,如果因为调动使劳动者过去的技能、学识突然被否定,行业中之尊严亦受损失,则此项调动即已违反雇主保护照顾义务;三是因为调动而影响劳动者之家庭生活与社会生活利益。劳动契约一方面维持劳工之物质生活,但现代社会中劳资双方已是社会伙伴关系,劳动者之家庭生活与社会生活与雇主之家庭生活或社会生活同等重要。本案中公司将一名部门经理调至普通员工,就属于以上第二种情形,不具有合理性。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照劳动合同约定,且未对劳动者的切身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如该调岗行为具备正当性、合理性,应当尊重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权和用工自主权。对此劳动者应当予以配合,这也是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具体体现。如果劳动者拒绝服从如何处理?
司法实践中,劳动者收到调岗通知后拒不到新岗位提供劳动,构成旷工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如劳动者对调整工作岗位有异议,应当采用协商的方式解决,而不应当以消极怠工的方式进行抵制或对抗。故如劳动者既未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也未到原岗位出勤的,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确属严重违纪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本案中,首先公司的调岗不合理,且没有劳动者旷工的证据,故法院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在一般情形下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