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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析
5.微信私聊称53岁老板为“老太太”被辞退
【案情简述】
2020年2月,男子张某入职某公司任后勤部门经理,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之后,公司向张某发放了《员工手册》,并约定该员工手册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张某需遵守执行。
《员工手册》中列明了员工的权利与义务、基本守则等,并结合员工的各种违纪行为的情节严重性程度,将违纪的惩戒措施由轻到重分依次划分为:甲、乙、丙三类。其中,最严重的丙类过失包含了“殴打他人或互相殴打”“调戏、欺侮、恐吓、威胁他人”等情形,并规定了“凡触犯丙类过失便会被即时开除,将不获得任何赔偿”的处分规定。
2021年2月,张某在通过微信与下属小胡私聊安排部门工作时,说了一句:“我觉得(腊月)三十很重要,园区还不知道老太太出什么幺蛾子呢,你上班有备无患,现在一切都不好说。”之后,包含这句话的聊天记录被小胡截图发送到了公司微信群中。
张某在微信私聊中所称的“老太太”,指的正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女,53岁),而张某也没想到,这不经意的一句话,却为日后埋下了出乎意料的隐患。
2021年3月11日,张某与下属小胡因请休假问题,爆发了激烈的言语冲突。争吵过程中,小胡一怒之下竟将一把菜刀架在了张某脖子上,张某冷静处理,并在安全脱身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对小胡作出了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2日,本以为会等来公司慰问的张某,等来的却是公司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载明:“首先,由于你同公司员工胡某发生较为严重的语言及肢体冲突,报警并依法被公安机关处理,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中的‘殴打他人或互相殴打’,根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应被即时开除,并不获得任何补偿。其次,你在与下级沟通工作的过程中,对公司上级领导使用不当言论及称呼,公司认为你并不具备一名合格的管理人员所应具备的素养及专业,不能给自己的下属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无法正人正己、律己律人,该行为同样违反《员工手册》中的乙类过失。以上两点在公司内外部都造成非常不好的负面影响,给公司商誉造成难以挽回的伤害。现公司通知你于2021年3月12日起正式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张某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款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三万元。公司不服裁决,将案件诉至大兴法院。
【争议焦点】
公司以张某私下称呼其法定代表人“老太太”为由辞退的做法是否合法?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公司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两万七千九百元。
【分析点评】
过错性解除在劳动法上也称为过失性解除、即时解除,用人单位采用此种方式解除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以劳动者出现了符合用人单位行使过错性解除权的情形为前提,并且无须提前通知劳动者,也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判断公司以张某私下称呼其法定代表人“老太太”为由辞退的做法是否合法的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达到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程度。
从张某言论的内容看,“老太太”一词并不具有贬低或侮辱性的含义。而结合该词所指向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性别、年龄情况,亦不足以认定张某使用“老太太”一词称呼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不尊敬或侮辱含义。
从张某发表相应言论的语境来看,其当时是在与小胡进行单独沟通,双方谈话的气氛比较宽松、用语比较随意,对张某的相应行为予以严厉处分,显然属于反应过激。
张某发表相应言论的范围仅限于其与小胡之间,且是通过微信单独沟通,该沟通内容仅限于二人之间,属于比较私密的范围,在相关言论未公开发表的情况下,其影响范围极其有限。公司向张某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所记载的张某的相应行为属于“乙类过失”,根据公司的《员工手册》的规定,相应行为并未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且公司亦不能举证证明张某的相应言论产生了不良影响,故公司基于张某的相应言论对张某施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显然事实依据不足。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