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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析

2.网红主播与经纪公司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案情介绍】

  2020年初,南京的蔡先生与南京某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对方招聘人员承诺年收入16~18万元,蔡先生慎重考虑后于当年3月入职,但是合同上约定的工资为每月3000元,这就是职场上常见的“高谈低签”,相信不少职场朋友也都经历过。

  然而到年底时,蔡先生发现年收入只有9万多元,遂辞职并进行劳动仲裁,但仲裁并未支持他的诉求,随后蔡先生又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招聘人员约定的年收入补足差额。

  在法院审理环节,该公司表示,当时与蔡先生约定的合同工资为3000元,并提供了实际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认为招聘主管承诺的年薪并不能代表公司。

  也正是因为这份低签的劳动合同,因此仲裁委才对蔡先生的主张不予支持。

  但是仲裁委不支持的主张到法院就不一样了,法院审理认为招聘人员履行职务行为,做出的承诺对公司具有约束力,且双方在微信中对工资有过明确表示,可作为证据,因此法院判决原公司补足工资差额69500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招聘人员对求职者或员工做出的承诺对公司是否具有约束力?

【裁决结果】

  二审公司被法院驳回上诉请求。

【分析点评】

  劳动者的职务行为或称履职行为系基于用人单位的授权而实施的职务行为,其本身体现的是用人单位的意志。

  民商法视阈下的职务行为可分为职务代表行为和职务代理行为两类,法律后果均归属于法人。司法实践中,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代表行为认定纠纷相对较少,“争议多发区”主要集中于对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职务代理行为的认定纠纷。

  在《民法典》中,职务代理被安排在“委托代理”部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前者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而所谓职务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其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中所担任职务,依据其职权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

  简单讲,员工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从事的业务行为,均系“职务代理”,其性质、产生的法律效果与一般“委托代理”相同。

  由于劳动者本身是独立的主体,当其职务行为涉及第三人时,其既可能是个人行为,又可能是代理或者代表用人单位。如何判断其所行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呢?

  一般而言,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可以考虑以下四个方面:(1)行为是否有用人单位的授权;(2)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3)是否以经营者的名义或身份实施;(4)是否与职务有内在联系,如行为的内容是否是工作的需要,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目的,是否有为用人单位谋利的意思。(《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及裁判观点》,第227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12月第1版)

  实务中,一般认为,下列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

  第一、超越职责的行为,即雇员超越其职责范围实施的行为,雇主不承担责任。但对于超越职责的行为,还应考察雇主给雇员确定的工作职责是否明确,雇员的越权行为是否在外观上给第三人造成合理的信赖,雇员超越职权的行为是否为了雇主的利益等。

  第二、擅自委托行为,即雇员未经雇主授权,擅自将本应自己完成的工作委托他人去完成,雇主不承担责任。

  第三、违反禁令行为,即雇员违反雇主的规章制度和明确禁止,造成他人损害,雇主不承担责任。

  第四、借用机会行为,即雇员利用职务便利,借办理公务之机处理私务的行为,雇主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承诺蔡先生年薪的是公司招聘主管,承诺蔡先生年薪行为亦属于其工作职责的范围,以公司的名义承诺蔡先生的年薪的,蔡先生通过他入职公司,故其对于蔡先生而言,即可代表公司,他在微信中对蔡先生承诺年薪属于职务行为。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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