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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析

5.对于不胜任员工的调岗需注意什么问题?

 

【案情简述】

  李丹与航天公司签订有多份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为自2013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7年9月1日,航天公司以李丹不能胜任岗位要求为由将李丹调岗至待岗中心。航天公司待岗人员申报表显示,李丹进公司时间2001年7月,部门一部,岗位制造工程师,职称或技能等级为高级工程师,申请待岗原因为该员工较长时间以来,工作效率低,且缺乏主动性,对待工作安排存在推诿情况,同时近段时间以来该员工请假较为频繁,已不能满足本岗位工作要求。此外,2014年度-2016年度部门年终考核结果该员工均在部门内排名最后10%,其中2016年度为部门末位。综上所述,建议调离一部工作岗位。李丹于2017年9月5日到待岗中心报到。人事通知单显示:经人力资源部核实,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根据《上海航天电子有限公司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款之规定,将你调离现岗位,调入待岗中心并参加上岗培训。

  2020年5月,航天公司询问李丹是否愿意去复印工岗位,李丹拒绝;2020年7月13日,航天公司向李丹发出再上岗通知函,安排李丹行政保卫部厨工岗位(该岗位上班时间上午04:30-10:00,11:00-13:30,周一至周五,双休,岗位职责洗菜、切菜、窗口打菜,税前月工资3,800元),李丹予以拒绝;2020年7月14日,航天公司安排李丹行政保卫部勤杂工岗位(该岗位上班时间上午04:30-10:00,11:00-13:30,周一至周五,双休,岗位职责食堂工作区域的保洁、餐具清洁等,税前月工资3,800元),李丹再次予以拒绝。2020年7月15日,航天公司向李丹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函,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于同日送达工会。

  2020年9月15日,李丹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航天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1,149.80元等。后李丹不服裁决,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对李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李丹上诉至二审法院。

【争议焦点】

  航天公司以李丹不胜任工作为由对其实行的待岗、调岗安排是否具有合理性?李丹数次拒绝调岗,航天公司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改判上海航天电子有限公司支付李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19,032元。

【分析点评】

  法律上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劳动者不胜任本职工作;(2)对劳动者进行了重新培训或调岗;(3)重新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原工作或者调整岗位后不能胜任新岗位。

  就是说,在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之后,用人单位有一个选择权,或者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二者选一。

  只有在满足这样的一个前提下,用人单位才能以不胜任工作为由主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需要履行提前30日通知的程序义务。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当用人单位依据上述规定对员工作出解除决定时,往往被裁审机构判定违法解除,在仲裁或者诉讼中面临败诉。

  需注意:培训的方式可以是主管进行培训,也可以让员工参加外部培训机构的培训,但培训的内容一定是围绕着员工待改进事项进行。

  在有完善可行的考核管理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对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行使调整岗位的权利,但应当保证调整前后工作岗位性质相近、薪资待遇持平以及劳动者个人专业能力得到充分发挥。调岗也应注意前后两个岗位的关联性。用人单位的调岗需根据员工的工作经验,工作能力,调岗前工作内容进行设定。如果用人单位的调岗具有合理性,对于员工拒绝调岗或培训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处理。用人单位可以将员工拒绝调岗的行为列为严重违纪,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李丹自2012年起即被聘任为航天公司科研部门的高级工程师,尽管其个人能力、工作态度不能满足原岗位要求,但作为技术人员其个人专业能力显然需在业务部门才能得以充分发挥。现航天公司先后将李丹调整至复印工、厨工、勤杂工岗位,上述岗位与李丹原岗位工作性质悬殊、薪资待遇亦大幅度降低,难以发挥其个人专业能力,显然航天公司的调岗决定缺乏合理性和正当性,更不利于构建和谐用工关系。李丹拒绝上述调整,系正当行使自身权利,不符合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综合上述分析,航天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本条第(二)项中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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