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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析

4.未签劳动合同的原因应由谁举证?

 

【案情介绍】

  李志聪于2019年3月8日入职娅奴公司,在南京东路永安百货店任营业员。每月薪资由基本工资2,480元、补贴(妆容补贴、交通补贴等)、提成组成。2020年6月3日,娅奴公司向李志聪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李志聪于2020年4月7日通过上海人社平台申请调解,5月11日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要求娅奴公司支付:2019年4月8日-2020年3月7日期间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3,910元等。该委裁决娅奴公司支付2019年4月8日-2020年3月7日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0,800元等娅奴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中,娅奴公司称:李志聪入职时,公司提供全套文件要求签署,包括劳动合同、入职表、协议书、计划生育责任合同,既然李志聪已签署入职表,说明劳动合同等其他文件也已签署。由于当时李志聪未正确签署劳动合同,故深圳总部将李志聪的合同退回,要求工作人员让李志聪重新签署。工作人员一再要求李志聪重新签署,但李志聪以种种理由拒绝,故未签合同的责任不在娅奴公司。李志聪对娅奴公司所述不予认可,称入职时仅签署入职表,并未签署劳动合同等文件,笔迹鉴定的结论可以予以佐证;娅奴公司在其申请仲裁后,于2020年4月17日发微信要求其签署劳动合同并撤回仲裁申请,这也说明娅奴公司认可未与李志聪签署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娅奴公司是否应向李志聪支付二倍工资的差额?

【裁决结果】

  法院判决娅奴公司向李志聪支付2019年4月8日-2020年3月7日期间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0,634.74元。

【分析点评】

  劳动合同是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就签订劳动合同事宜履行诚实磋商义务,否则将要承担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的次日起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惩罚性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间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合同法》之所以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目的是能通过文字形式将双方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固定下来,避免发生争议后双方无据可查。用人单位有证据证实已经履行了诚实磋商义务的可以免责。当然,这种磋商应当是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目的的磋商。

  同时,企业必须证明劳动合同的内容合理合法。如果内容违法或明显不合理,那么劳动者拒签,法律责任仍然由企业承担。企业必须证明通知过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且给与合理的签约时间。如果劳动者在此期间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按时签约,则法律责任应由劳动者承担。

  本案中,娅奴公司上诉坚持认为公司曾给过李志聪书面劳动合同,但因李志聪未按要求签订,故而要求李志聪再次补签,而李志聪拖延未签。但自仲裁至二审审理期间,娅奴公司并未能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证实上述情节。而在仲裁阶段进行的司法笔迹鉴定,已经说明了李志聪并未签订过该份劳动合同。如按娅奴公司所述,其可以通知李志聪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书面通知李志聪签订劳动合同,但目前并无相关的依据。至于娅奴公司说的视为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作为对公司不签劳动合同的处罚,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没有法律依据,故对娅奴公司不同意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差额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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