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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析
2.员工上班第一天就工亡,该不该赔?
【案情介绍】
王荣耀系北京某城公司员工。2019年5月15日,王荣耀上班时突然发生晕倒,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王荣耀为猝死,死亡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9时16分。公司赶紧在网上为王荣耀申请了社保增员(五险同增),申请操作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9时31分。
2019年8月6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王荣耀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2019年8月27日,公司向社保中心口头申请王荣耀的工伤待遇支付,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社保中心未予核定支付。
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提起诉讼,要求社保中心履行职责,按照工伤赔偿标准向其支付王荣耀的工伤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审判决:社保增员手续和社保费用系发生工伤后办理和缴纳的,不符合支付条件。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社保中心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对此各方意见不一。
公司认为,2019年5月15日为王荣耀正式上岗日,其于5月15日当日为王荣耀办理社保增员符合“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时间要求,社保中心依法应当支付王荣耀的工伤待遇。
社保中心认为,王荣耀去世时间(2019年5月15日9时16分)在前,公司为王荣耀办理社保增员时间(2019年5月15日9时31分)在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公司申请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不属于新发生的费用,因此公司申请支付的内容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故未核定支付。
法院认为,本案中,王荣耀发生工伤时,公司尚未为其办理社保增员及缴纳社会保险,相关社保增员手续和社保费用系王荣耀发生工伤后办理和缴纳的,故社保中心认为公司申请核定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不符合上述规定并作出不予支付的答复,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公司仍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
社保中心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裁决结果】
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分析点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根据该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负有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且职工在缴费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保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发生工伤时未依法缴纳、在工伤发生后予以补缴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未缴纳期间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单位存在不缴、缓缴、补缴社会保险费情形的,单位正常缴费之日起新发生且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本案中,王荣耀死亡时公司尚未为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一般是当月缴纳,原则上当月职工只工作一天也要缴纳社会保险费,除非上家单位已经缴纳。但是针对工伤保险责任,如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认定工伤职工符合用工之日起30日内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要求,根据《社会保险法》及本市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是否属于“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践中存有不同的口径。本案中,终审法院判决社保中心不予核准王荣耀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并无不当。但是在上海等地,同样是这种情况,判决结果正好相反,社保基金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