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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析

1.网红主播与经纪公司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案情介绍】

  2020年4月27日,王迎与潍信网络文化传媒(沈阳)有限公司签订《艺人视频直播演艺经纪合同》,合同有限期为三年,双方就视频直播演艺有关的经纪服务、分享收益事宜的合作内容和形式约定:潍信公司作为王迎全网视频直播平台服务唯一经纪人,为王迎提供参与互联网视频直播平台的经纪服务,双方分享收益。潍信公司提供各种平台视频直播频道,王迎按公司的要求进行合法的才艺表演。王迎每天在公司指定平台的在线直播时长累计必须达到规定的时间以上,当天方为有效播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王迎无条件服从公司有关播出平台、播出时间、出勤和请假、绩效考核、培训、发展规划等问题而进行的一切管理活动。如王迎在签约后一年内收入(税前)累计少于50000元,或者身体健康状况已不适合履行该合同的,公司可直接书面通知解除该合同。

  2020年9月26日,因公司经营不善,法定代表人郑定宇遂通知王迎放假。王迎认可公司自2020年10月1日之后再无经营活动。

  2021年3月12日,王迎向沈阳市皇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潍信向其支付工资9000元及放假工资13500元;支付经济赔偿金6000元;支付双倍工资差额15000元;解除《艺人视频直播演艺经纪合同》。同日,仲裁机构作出沈皇劳人仲不字(2021)86-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王迎起诉至一审法院。

【争议焦点】

  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裁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解除被告潍信网络文化传媒(沈阳)有限公司与原告王迎签订的《艺人视频直播演艺经纪合同》;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分析点评】

  从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内容来看,双方就开展网络直播活动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

  从管理方式上看,公司没有对王迎进行劳动管理。虽然王迎通过公司在第三方直播平台(抖音及来疯)上注册并从事网络直播活动。

  关于直播内容,王迎表明为自己构思。关于直播时长及时间段,王迎提供了主播打卡的月度汇总,但上述证据只能证明王迎每个月的出勤天数及工作总时长和调休情况,并不能证明具备固定的直播时长与时间段。关于直播地点,王迎自述大部分在公司请假时候会在家直播。根据王迎的证据,无法证明原告的直播内容、直播地点、直播时长、直播时间段具有固定的特征,王迎需遵守被告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且在《经纪合同》附件2中,双方对王迎的月直播天数及直播时长作出了约定,即主播薪资为月结,薪资种类为提成,提成标准为:当月有效直播(每天播满5小时直播时长)天数大于等于26天,主播提成为后台打款金额的50%;当月有效直播天数小于26天,主播提成为后台打款金额的40%。公司可能在微信群内就直播间卫生等问题进行提醒,并要求在上播及下播时在群内进行报备。但这些均应理解为王迎基于双方直播合作关系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行业管理规定,直播地点大多数为公司也应视为双方为了保证直播效果而达成的合意,并非公司对王迎实施了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行为。

  从收入分配上看,根据《经纪合同》约定,相应直播平台因原告直播表演所产生的所有收入,应当由公司收取。结算时,公司按该合同附件2《薪资标准》的约定,向王迎支付其当月收入。王迎的薪资种类为提成。王迎的收入虽由公司支付,但主要是王迎通过网络直播吸引粉丝获得打赏所得,公司仅是按照其与直播平台和王迎之间的约定比例进行收益分配,公司无法掌控和决定王迎的收入金额,且就目前支付给王迎的两个月收入来看,分别为3000元与3500元,非固定数额,故公司基于《经纪合同》向王迎支付的直播收入不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从工作内容上看,王迎从事的网络直播活动并非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因此,该院认为,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王迎申请的工资,经济赔偿金及双倍工资差额,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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