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力资源从业者学习成长首选平台
2022年8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析
3.“岗位备用金”是否属于许某工资的组成部分?
【案情介绍】
2020年2月10日,许某入职上海赫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20年3月2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薪资标准为“税前月基本工资7,200元,试用期税前月基本工资7,200元。……于每月9日支付”。同时,公司向许某交付《2019年度岗位备用金调整通知》及《保密协议》,该通知载明“给予您每月不超过17,900元的岗位备用金额度。……领取备用金时应向公司财务部提供符合要求正规且真实的发票”。
2020年9月9日,许某向公司申请报销刻章费用640元,公司拒付。2020年9月16日,许某与陆某在公司管理层会议上发生争执。许某最后工作至2020年9月16日。
2020年9月23日,许某向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赫禾公司支付:一、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9月16日的工资差额84,993.10元;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0,000元;三、垫付公司刻章费用640元。
该仲裁委作出裁决如下:一、赫禾公司支付许某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16日的工资3,972.41元(5,000元/21.75天*12天);二、对许某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许某不服,遂涉诉。
审理中,双方确认申请岗位备用金报销的发票,与业务采购或出差交通等费用报销均无关,可以是原告的个人任意消费发票。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上海赫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某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9月16日的工资差额84,993.1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赫禾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争议焦点】
“岗位备用金”是否属于许某工资的组成部分?
【裁决结果】
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上海赫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前支付原告许某工资70,000元;二、被告若未按上述期限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原告即可按照原审法院判决申请执行。
【分析点评】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资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获得的仅仅限于固定货币报酬收入的部分,即不包括奖金、津贴,更不包括其他福利性收入。广义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因从事劳动而获得的所有报酬收入。
报销一般是指企业对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而产生合理花费的核销,是企业对于员工因工发生的相关费用的一种补偿,如员工出差产生的差旅费、伙食费、长途电话费等。通常是根据实际发生情况进行实报实销,且数额也不是固定的,是用人单位的经营成本。法律意义上的“报销款”,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是报销款是对员工因工支出的核销。二是报销凭证与报销用途或工作内容一致。三是发放时间及金额通常不固定,具有实时性及实报实销性。
本案中,公司与原告约定每月的“岗位备用金报销款”不超过17800元,但申请岗位备用金报销的发票,与业务采购或出差交通等费用报销均无关,可以是许某的个人任意消费发票,并且公司并未严格审查许某提供的发票,故其是否提供足额的发票并不是用人单位发放报销款的依据,其所谓的报销款并非是员工因工支出的核销。其每月实际发放或已审批通过的报销金额均为固定,亦不符合报销实时性、实报实销的特征。该报销款并非真正的费用报销,而是名为报销实为工资。
【法条链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但不包括社会保险、福利和其他劳动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