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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析

2.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时突发疾病身亡

 

【案情介绍】

  石某宇生前是广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2020年7月13日19时40分左右,石某宇在家中突然倒地,120到场急救约20分钟后死亡。

  石某宇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事发当天下班回家后,其通过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其最后与同事“某宇”的聊天时间是19时22分;19时55分,石某宇所在微信群的其他同事仍在继续回复工作内容。

  2020年10月19日,石某宇的配偶田某静向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0年12月25日,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石某宇的死亡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田某静不服,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职工下班后在家继续通过微信处理工作的,是否应当包含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岗位”范畴?

【裁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田某静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分析点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因工作需要,职工下班后在家继续通过微信处理工作的,是否应当包含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岗位”范畴?

  一是要看事发当天劳动者从上班开始至其突发疾病倒地,其持续在微信处理工作是否具有连贯性。本案中,石某宇上班时的工作方式是通过微信对接同事、接洽客户。事发当天:19时05分,石某宇在微信群回复工厂进度;19时10分,石某宇在微信群回复“应该都收到了”;19时22分,石某宇与同事“某宇”微信对话讨论收货问题。上述证据互相印证,可以证明石某宇2020年7月13日下班后,仍使用微信处理工作,其在家用微信处理工作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

  二是看劳动者下班后继续通过微信处理工作是其工作常态。本案中,石某宇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经常下班后用微信回复工作信息,且结合广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董某陈述,其与石某宇负责的工厂晚上都在生产,在生产过程中遇到问题都会相互联系,多年来一直如此。

  故石某宇在家回复工作信息时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视同工伤。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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