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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析

5.捡到手机不归还失主,公司开除员工合法吗?

 

【案情介绍】

  谭某系某物流公司员工,签署了《京东集团员工手册》及反腐败承诺书,明确其已经阅读并了解《京东集团员工手册》。

  《京东集团员工手册》规定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严重不道德行为、违反诚信、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个人价值观与公司价值观严重不符,均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将予以辞退。

  2020年6月,谭某在工作时间拾得一部华为手机,并将该手机做格式化处理后据为己有,后被物流公司和手机失主查实。同年7月15日,物流公司以谭某该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形象和声誉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谭某申请仲裁后,仲裁裁决物流公司支付谭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物流公司和谭某某均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某物流公司解除与谭某的劳动关系是否违法?

【处理结果】

  谭某主张某物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驳回谭某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点评】

  我国法律对用人单位的单方即时解除条件以“严重过错”作为所有的解除条件,并将解除条件法定化。综合上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条件有:一、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四、劳动者兼职对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拒不改正;五、劳动者的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劳动纪律,因此,其适用的时间、地点应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也即应当限于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之内。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之外的行为对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影响,在不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的情况下,不应属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约束的范围。如在《深圳市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2005-2020)案例九中,杨某没有立即向失主归还手机的行为虽然不当,但该行为并未发生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之内,也没有损害某工业公司的利益,在某工业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说明其适用的范围包括该工业厂区内的所有地点和所有时间的情况下,某工业公司依据其规章制度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法解除劳动合同,故二审法院认为,某工业公司应向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但是本案则不同。首先,谭某是在工作时间拾得手机时,但并未向四周询问失主下落,并且将手机带回工作站点后,将其SIM卡取出,并将内容格式化。根据生活经验和常理,谭某并无将手机主动归还给失主的行为。手机失主通过监控视频反映谭某在拾得该手机的过程中身着的工作服和配送工具均具有明显的京东标识。谭某将手机带走的行为,会让手机失主主观上对京东员工的道德素质产生不利的判断。谭某整个行为给用人单位的名誉上带来了损失,也违背了基本的道德准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其次,京东规章制度均规定,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严重不道德行为、违反诚信、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个人价值观与公司价值观严重不符,均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将予以辞退。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上述规定已经明确告知谭某,并对其予以适用。故某物流公司据此解除与谭某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不是违法解除。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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