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力资源从业者学习成长首选平台
2022年5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析
5.员工不配合做离职交接,公司能否不开离职证明?.
【案情简述】
林某在上海某金融投资公司担任风控岗位,双方签有3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林某基本工资为20000元。2020年2月15日,林某以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也当场予以批准,但之后公司以林某未妥善办理离职手续为由,拒绝为林某办理离职手续。
双方因此引发纠纷,遂林某向某区监察大队举报,要求公司办理退工手续,同时林某向某区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因迟延办理退工导致的经济损失,按每月20000元标准主张。庭审中,公司提供了一系列证据证明林某掌握了其关联公司的重要信息数据但未予移交。林某则认为材料并非公司拥有,故移交主体应为其关联公司。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未妥善办理离职手续为由,拒绝办理离职手续?
【处理结果】
仲裁委按上海市失业金标准核算了其迟延退工损失。
【分析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离职员工不配合工作交接,公司也必须为其开具离职证明。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离职证明必须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离职证明必须注明以上法律条例中注明的必备项,同时还应写明开具证明的具体日期,并加盖公司公章。除此之外,离职证明也可作为产生劳资纠纷时的重要凭证。基于其用途,离职证明还应该包含一些可备项: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入职日期、离职日期,所在部门、担任职务及其他竞业协议需交代的事项。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9条的规定,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实对于具体的赔偿标准,各地有不同的规定。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道(二)规定:“(一)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未按《条例》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请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但不再承担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赔偿责任。(二)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其损失由劳动者承担。”
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未出具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分为两类:一是影响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损失,二是其他实际损失。实践中有关部门结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有关实体规定,确定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责任,作出处理。其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延误退工损失,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应裁决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可以领取的失业金标准赔偿损失。如有的劳动者主张与新用人单位口头约定了工资标准,但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有关部门难以以此作为经济损失的计算基数,而应以失业保险金为计算基数。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