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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析
4.男子嫖娼被拘10天被公司开除
【案情介绍】
2010年4月2日,邵某入职某公司后被安排至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2021年2月3日,邵某被警方传唤协助调查,并于当晚被拘留,后于2021年2月13日解除拘留措施。被拘留期间,邵某利用仅有一次的通话机会通过父母向公司请假,但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以旷工为由解除与邵某的劳动合同。邵某经劳动仲裁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公司辩称,根据公司员工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事假必须提前一天征得管理员同意并办理书面手续。邵某母亲确实给被告的管理人员邓某打过电话,但没有告知请假原因,也没有说明请假天数,邓某明确答复不能电话请假,要按公司规章制度办手续。
公司称,2021年2月3日当天带走邵某的警察未穿警服,车辆也非警车,公司并不知道邵某被行政拘留,直到劳动仲裁调解时才知晓该节事实。
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员工被行政拘留的,公司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但邵某并未告诉公司实情,一直刻意隐瞒。
【争议焦点】
公司解除邵某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裁决结果】
一审判决邵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9,326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宣判后,邵某不服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点评】
《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法律赋予了单位基于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的权利。遵守法律法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员工从事嫖娼的违法行为,不仅违背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其承诺遵守的相关义务,严重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败坏了公司形象,公司规章制度可将其规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如果公司规章制度中未将嫖娼、猥亵他人等行为列入严重违纪,或相关规章制度未经过民主程序或公示告知,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开除嫖娼员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这样的表述:“劳动合同的履行应当首要遵循依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除了规章制度的约束之外,实际上也存在很多约定的义务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在规章制度无效的情况下,劳动者违反必须遵守的合同义务,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承担责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没有规定为由提出抗辩的,不予支持。”
劳动者遵纪守法、秉承良好的社会公德也是保证劳动关系长期和谐稳定的前提,如果员工品格出现重大缺陷,劳资关系的信赖基础将难以为继。而信赖不限于具体的履行合同行为的信赖,更重要的还是人品本身以及履行能力的信赖。嫖娼、猥亵他人等不仅属于违法行为,而且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价值观,也会败坏个人的名誉,甚至影响到所在企业的声誉。所以,对于嫖娼等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的行为,在规章制度无效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也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但需指出的是:旷工一般是指无故不上班,对于劳动者因违法行为被限制人身自由是否可以旷工论处,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如果有证据表明,员工被行政拘留后履行了请假手续,且公司已知晓员工因嫖娼被行政拘留的事实,在此情况下,公司认定员工构成旷工,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但在此案中,虽邵某在拘留期间通过其亲属向公司请假,但邵某在请假时并未如实陈述请假的事由。且邵某连续数个工作日均在未经公司核准的情况下缺勤,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带来了不利影响,故公司有权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