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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析
3.离职报告多写3个字,男子赔了公司2.9万元
【案情介绍】
2021年3月,彭晨宇因企业5年未涨工资决定离职。他提前30天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了纸质辞职报告,报告是他根据从网上下载的模板改写的,文末有“请批示”字样。
当年4月23日,彭晨宇打包办公用品离开企业。让他意想不到的是,在5月20日,他收到了法院传票:企业状告他旷工,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9万元。
经审理,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彭晨宇提交的辞职报告上有“请批示”字样,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彭晨宇的行为属于旷工,应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
彭晨宇是否应向企业赔偿经济损失?
【分析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赋予了劳动者的“辞职权”,这种权利是一种“形成权”,即法律赋予权利人通过单方意思表示对另一方的法律状况予以影响的权能,无须用人单位做出承诺,自送达用人单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简单讲,就是只要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哪怕你企业不批准,劳动关系照样解除。但是彭晨宇因尽管提前30天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了纸质辞职报告,但是文末有“请批示”字样,这就变成了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不同意,就不能解除。所以,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彭晨宇的行为属于旷工,应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
建议劳动者辞职时认真对待离职文书,学会“堵漏避坑”,特别是要写清离职原因和补偿金额等内容,慎用“申请”“批示”“请求”等词语,对于不确定的条款,要敢于提出疑问。如果被迫套用模板或接受格式条款,可以在备注中说明情况,并复印留下证据。无法鉴别离职文书是否有“坑”,不要立刻签字,可向工会、人社部门的法律专家或律师求助。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